治“带病提拔”先治“赐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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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击提拔”、“任人唯亲”、“买官卖官”、“涂改档案甚至造假骗官”等等、这些“病症”真是五花八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有的干部身上有那么多毛病,而且早就有群众不断反映,但那里的党委和组织部门都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也没当回事,让这些人一而再再而三被提拔起来,岂非咄咄怪事!”这种“怪事”的“带病提拔”现象已成为舆论诟病的焦点,不时见诸报端的各种新“病症”,冲击人们的“眼球”、刺激人们的神经,透支选人用人公信力、污染清正的政治生态,让群众对干部队伍寒心、对干部管理制度失去信心。
 
  “带病提拔”问题何以屡禁不绝,接二连三地发生,新查出来的“病症”与以往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究其原因,归根结底是“赐官者”没受到追究或追责不力,其违纪成本远远低于“带病提拔”获取的利益。提拔干部是件大好事,“做好事”的收益高、担责任的成本低,“赐官者”就会热衷于对干部的选拔“打招呼”,领导意志就会在选任过程中起作用。这些领导意志通过合规正当的干部选任程序的包装,使人找不出违规之漏。“带病提拔”的干部一旦出了问题,就归咎于是民主推荐的结果,是党组织集体研究的结果,谁都有责任。谁都有责任,其实就是谁都不用负责任。即使“跑官买官”者被查处,“赐官者”也不用担责,这正是“带病提拔”成为顽症难治的根源。
 
  有权必有责,权责须相当。只有提高违纪成本,且成本远远大于违纪收益,“带病提拔”痼疾才有根治的可能。严格执行“带病提拔”倒查追责制度,重点追责并治住“赐官者”。比如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在动议提名等环节通过对讨论情况进行署名推荐、书面纪实,廉政情况、考察情况由党委(党组)书记签署意见等方式,把选人用人的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等具体个人头上。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个程序、每个环节、每个领导干部的意见查有凭据,职责分明,让提拔“病者”上的“赐官者”付出自己“下”的代价,提高倒查追责的震慑力。如此,治好“赐官者”,才能有效根治“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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