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手抄报简单又好看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面是小编收集推荐的民法典手抄报简单又好看,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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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设计
近代世界各国在民法典的编纂历史上,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与财产权相关的内容以物权、债券和继承权等为主,因此,知识产权这一新兴财产权制度未能进入传统民法典的体系范围,而知识产权是工业革命后形成的新型财产权利,其受保护的内容也是随着技术更迭而逐步丰富起来的,同时这也为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体系的融合带来了挑战。应当在民法典中确立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明确重要概念、规定重要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整个制度中的各项权利从其产生、确立和发展无一不是伴随着技术的变化和发展,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创新,科学地制定原则性的条款尤其重要。
(一)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立法上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彰显其权威性;法典化也有利于体现制度的稳定性。第二,在司法上有利于在司法裁判中明确知识产权的重要制度基本原则和概念,同时为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提供原则性依据。第三,有利于限制行政权向司法权的扩张。权利、权力的初始界定和安排不是恒定的,法律允许权利、权力资源的合理让渡和流通,以实现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资源配置上效率居先的精神。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中,我们就会发现诸多私权与公权的冲突以及相应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公权化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然而,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公权化的元素只能以体现"更好的服务于私权"的形式出现,而不能越俎代庖。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定的历史因素和立法机制,学界普遍认为,我国近几年"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一次,行政权就扩张一次"在民法典这一调节民事私权的基本法中将知识产权给予原则性的、一般性的规范,有利于在知识产权部门法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避免立法机关通过行政扩权对私权利益进行过分干预,有利于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减少非市场性的、由政府依据所谓的"法律"帮助经营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制度设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度的完善,除了受国际条约的影响外,也广泛的吸纳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与实践经验,如对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涉及集体管理制度相关问题的讨论.如前所述,世界上也有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编纂经验,同样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以期将知识产权法更好的融入民法典中。
在梁慧星稿的"总则部分",第四章第九十九条权利客体规定了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精神创造物",除此意外,该建议稿中没有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论述。杨立新稿于第四章权利客体第三节其他财产利益中第111条[智力成果]包括着作、商标、专利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依法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第120条[信息]规定了归于知识产权体系的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权利客体,即民事主题对其信息包括经营信息,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徐国栋稿在第2编财产关系法中,将知识产权法紧置于物权法之后,"既可以肇事知识产权与普通物权的关系,也可以解释两者的不同。"本文认为,将知识产权法于民法典独立成编,有其理论意义,也有利于解决立法体例上的技术性问题。在权利地位上,知识产权完全可以同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平等而论,以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同时归纳各种权利的共同属性。在法条设计上,可以细化权利取得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又如,除了强调民事权利客体为"智力成果"外,还可以细化为作品、商标、专利、商号、工商业标记、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应当保护的知识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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