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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体制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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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体制研究


  三、恢复国债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完善,市场人为分割
  1、被分割的市场参与主体。就目前来说,我国国债流通市场按照参与的投资者类型可以划分为三个市场:证券交易所(又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债市场、银行间国债市场和国债柜台交易市场。众所周知,国债流通市场上的投资者有着各自不同的负债性质和资产经营目的,从而就进一步产生了对国债需求的差异性,也正是因为这种差异,才有了国债交易的需求,才有了产生国债交易的动机和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国债流通市场的设计恰恰是抹杀了这种差异性的存在,现实情况是:商业银行无法进入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个人和一部分社会机构投资者则无法进入银行间国债市场;国债柜台交易市场则仅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而相同类型、相同需求的国债投资者在相同市场参与交易,他们之间的成交必定清淡无疑。
  2、被分割的资金。现阶段,我国国债市场共有两个托管清算系统:首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央行)监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后台支撑系统,担负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交易和其他债券的托管与清算任务;其次是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担负着证券交易所(上海和深圳)包括其他债券在内的所有场内证券的托管和清算任务。由于两个托管清算系统存在着事实上的竞争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完善的协调机制,使我国国债市场始终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债托管、清算体系。这样,即便是投资者被允许进入各个市场,假设各个市场也可以交易同一国债品种,那么其交易的直接结果也只能是:在他发生交易的国债市场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根本无法存在直接跨市场交易的可能。投资者如果要跨市套利,必须局限在跨市场发行的品种,且要办理转托管。但是,目前这种不统一的国债托管清算系统造成的结果是:要么使得国债难以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之间转托管,要么转托管费用太高不为投资者所接受,造成两个市场间的套利无法进行下去,市场和资金的分割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的兴趣和参与热情,降低了国债的流动性,对恢复国债期货市场造成了较大的障碍。
  
  (二)国债结构有较大缺陷
  当前我国国债的结构仍然存在缺陷,结构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国债品种结构和国债期限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目的需求,造成国债市场流动性较差,不利于国债期货市场的恢复。
  
  (三)国债市场尚未对外开放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债市场没有对外资开放。合法合规地引导外资进入我国国债市场,将有利于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但是,国债市场要不要对外开放也处于两难抉择,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
  1、人民币尚未实现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以及人民币利率目前尚未和国际接轨,外资进入国内国债市场易引发大规模套利活动,外资本息汇出将对国家外汇储备产生较大冲击。
  2、我国外汇储备已十分充盈,债市对外开放势必加重外汇储蓄,甚至引发国内通货膨胀。而且,从目前情况和未来预测,国内国债市场筹资能力正在逐步上升。因此,外债增加型对外开放必要性不强。我国的国债市场没有对外资开放,相反,我们又用巨大的外汇储备购买了美国的“国债”。2009年3月13日上午的总理记者见面会上,对于《华尔街日报》记者关于对美债权是否担心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坦言,确实非常关心这些资产的安全。
  
  四、完善国债管理体制,恢复国债期货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国债二级市场,实现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相互配合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都是发展国债流通市场所必需的,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非竞争关系。因此,可以通过改革市场参与制度以及债券托管清算体制,使投资者能够在两个市场自由地进行交易,国债在两个市场之间能够自由地转托管,从而达到两个市场的统一。
  1、取消市场参与主体的进入限制。允许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等机构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国债交易。开放个人和法人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交易,从而促进国债交易规模的扩大,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
  2、改革国债托管体制,建设统一高效的国债托管清算系统。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协调下,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级国债托管清算系统,取代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担所有的国债托管、清算业务,使得市场的各方参与者能够自由地在市场上实现国债的转托管和清算,有效降低市场风险。
  
  (二)健全国债品种结构,实现国债品种多元化,满足恢复国债期货市场的需要
  在改善国债品种结构方面,应进一步增加国债的品种,如财政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储蓄债券、指数型债券等;增加长期、中期、短期国债发行的梯次,并且实行短期国债的滚动发行;创造合理安排国债期限结构的体制条件。
  
  (三)加快国债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
  国债市场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但宜采取渐进的原则,逐步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在现有条件下:
  1、可以让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外商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外国证券公司、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逐步进入国债市场参与国债的买卖,从而促进国债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
  2、对于我国积累的巨额外汇,根据温家宝总理要求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的原则,我们也可以采取措施:即通过各种操作把这些外汇储备变成财政资金,再由财政部发行国债,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使用外汇储备来购买。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们在购买国外债券的同时,必须让对方也必须持有我们的国债。只有通过“相互持债”,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其他国家保持信用,信守承诺,保证我国资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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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陈六一,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国债流动性研究[J],企业经济,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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