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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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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论文摘要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在归纳当前理论界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以理论指导实践,对盗窃与抢夺的界分作出阐述。

  论文关键词 盗窃 抢夺 界分

  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无法将盗窃与抢夺明确的区分开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面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惑,有学者曾对我国刑法中抢夺罪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主张借鉴德日的做法,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一部分归入盗窃罪,一部分归入抢劫罪。 抢夺罪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拆分抢夺罪也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只是将盗窃与抢夺的界分问题,转换为盗窃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在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具体案例和社会生活,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和抢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反而更有利于刑法的完善。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盗窃与抢夺的区分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杨某某去到一手机店门口,假装试用用绳子挂在店门口货架的手机,趁被害人黄某某与向店内其他客人介绍手机不注意之际,杨某某用指甲钳剪断拴住手机的绳子,将挂在店铺门口货架上的一台手机拿在手上,并逃跑。黄某某发现后紧追杨莫某并大声呼喊,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合力将杨俊峰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被拿走手机一台和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虽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盗窃罪和抢夺罪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相同,但地方在根据本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时,可能会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有所区别,例如广东省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人民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这样规定也具有合理性,因为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大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使得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十分必要。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则由于盗窃物品的价值未达到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则其抢夺物品的价值达到追诉标准,依法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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