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经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公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 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 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 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 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 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 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 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
(五) 劳动报酬;
(六) 劳动纪律;
(七)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 件;
(八)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 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 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 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 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 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十九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 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 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 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 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 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 例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 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 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 件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 件出现的;
(三) 劳动者退休的;
(四)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 件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 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 件。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终止日二十四点。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须超过当日二十四点的,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时间为终止时间。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 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 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 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 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 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 例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者根据本条 例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本条 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 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条 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三十小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 件等必备条 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 件;没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计算,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四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 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除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外,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依法对和劳动合同相关的用工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企业应当于集体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后,在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合同内容以及签约程序等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第四十七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中劳动条 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 的,按照集 体合同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集体协商代表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任期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设立劳动合同台帐,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书面记载劳动者的姓名、年龄、录用时间等,并妥善保管。
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五十一条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的意见。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对劳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为举报的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为举报者保密。
对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立案情况和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处理,并在七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与使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二百元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 例第十四条 第四款规定约定试用期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 未依照本条 例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前款赔偿金的标准,第(一)、(二)、(三)项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
(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第五十八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 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 例第十三条 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 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 例第三十六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 例第五十条 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 例自___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 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本条 例不一致的,以本条 例为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_________。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_班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_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_________。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____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_________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五)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_________。
f.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g.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_________。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_________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甲方盖章(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3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履行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养老)保险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业登记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班________ 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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