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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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的金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违约金注意事项1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根据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想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一是有专业技术培训;

二是需保守商业秘密即有关竞业限制。

除此之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而,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如援引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而拒绝承担。

二、适用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注意事项

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劳动者应比对法律法规及咨询专业人士,并注意以下事项:

1、具体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因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违约金。且需要以书面形式约定。

2、具体标准

立法上对具体标准有限制,即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对培训费用负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索要培训费,应该出示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赔偿金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年递减计算,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予认可。

劳动合同违约金注意事项2

依法履行辞职手续1、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须履行法定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除协议中有约定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条款外,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否则,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享受经济补偿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在行使提前30天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如无有效通知的凭证,一旦用人单位否认未收到提前30日解除通知且主张劳动者违法辞职并提出巨额索赔,则劳动者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3、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1)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协商或者请求公司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应写请公司批准此类语言。2)如果公司不肯当面签收,应通过邮局EMS快递,并在快递封面内容一栏中填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单据和快递回执。

适用违约金条款时需注意的事项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劳动者应比对法律法规及咨询专业人士,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具体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因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违约金。且需要以书面形式约定。

二,具体标准

立法上对具体标准有限制,即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用人单位对培训费用负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索要培训费,应该出示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赔偿金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年递减计算,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予认可。

救济措施劳动者若认为违约金条款无效或对违约金数额有争议,可与单位进行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违约金注意事项3

核心内容:近些年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很普遍,最为普遍的是,如果员工提前离职,都支付违约金给单位,无论该等提前离职是否造成单位的损失,实际上,这是对员工的惩罚性的违约金。

在中国的民法领域,惩罚性违约金以及惩罚性赔偿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下,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退一赔一,从法理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这一有国家公权属性的法律,对于员工承担惩罚性赔偿或惩罚性违约金的范围,更加应当限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二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适用违约金条款,也有限制条件,如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满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除这二种情况,不得约定其他情况由员工承担违约金。

延伸阅读:

赔偿性违约金注意事项

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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