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
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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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篇二
1、维护审判秩序;
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5、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执行死刑;
7、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8、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篇三
一、承担各项司法警务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治安保卫;负责应当值庭的庭审警卫;押解刑事被告人;配合业务庭从事需要警力协助的办案活动;对警械进行统一管理。
二、负责业务庭委派的诉讼文书送达工作。
三、负责本院交通工具的管理、调度和养护,努力减少车辆维修和油料费用。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干部的教育管理。
五、努力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六、做好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加强部门管理,严格各项工作纪律。
八、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篇四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