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演讲 为了明天法制教育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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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演讲 为了明天法制教育演讲稿
法律是约束我们行为的一种规矩,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得以和谐,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让法律在我们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教育演讲 为了明天法制教育演讲稿,欢迎大家阅读。
法制教育演讲篇一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遵守我们国家指定的法律。我们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健全了,我们儿童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有《教师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商标法》《劳动法》等。我们要学习法律,让自己的人生权利得到保护,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会不感情用事,不会做违反国家、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情。当我们的行为都符合法律道德的规范,我没得国家就会和谐,大家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我们。
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由于不遵守法律,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有个邻家的孩子,他小时候见到同学的东西比自己的好,他就想据为己有,他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了同学的铅笔盒、尺子、橡皮、铅笔等。后来,他胆子慢慢大了起来,就偷矿上的煤、铁、铜等。父母知道了他干这些事后,并没有制止,反而投来了赞许的目光。他的胆子就更大了,长大了以后,居然抢起了银行,后来被公安局的人逮去,在押赴刑场之前,他最想见的就是父亲母亲了,他对父亲母亲充满了怨恨,就是那次偷了铁以后。他们没有及时制止他,反而默许了他,让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导致了做了许多偷窃的事,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法律是约束我们行为的一种规矩,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得以和谐,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让法律在我们心中!
法制教育演讲篇二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三年前,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7岁左右;而近三年,平均年龄仅为15。5岁。目前,我国最小的杀人犯罪主体只有11岁。所有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逐年递增,犯罪年龄在逐年降低,这种现状和趋势,令人非常焦虑和担忧,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根据对大量案例的研究发现,当前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青少年犯罪具有突发性和模仿性。
从近两年的青少年犯罪统计结果来看:没有经过事前预谋和策划的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90%,可见青少年犯罪具有极强的突发性和随意性,他们往往只是受到某种利益的诱发和刺激,或者是出于哥们义气,就一时冲动,立即萌生犯罪意念,突发犯罪行为;而且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青少年好胜猎奇,对外界事物具有强烈的模仿性。由于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他们往往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里的某种情节,模仿小说中描述的一些作案伎俩,进行犯罪活动。
比如咸阳中医学院,有两名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晚上在街上游逛,苦于无钱消费,就萌生了抢劫意念,决定挺而走险。甲说:咱们去抢点钱来花吧,然后去海吃一顿。乙说:好啊,咱就在大饭店门口抢,去大饭店吃饭的人都是有钱人。于是,他们就决定模仿电影上看来的作案手段,分工协作,商定由甲负责实施抢劫,由乙负责阻拦掩护。然后他们就走到了新兴路上,在一家饭店门外等候机会,等了一会,就见一个人边走边打电话地从里面出来了,于是,甲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上前挡住了那个人。抢得手机和八十元钱后,撒腿就跑,这时候,受害人醒悟过来了,便大声呼喊,拔腿欲追。然后,乙这时候就赶忙跑过来拉住了受害人问,”咋啦咋啦“。这时,受害人的几个朋友听到声音,也已从饭店里跑了出来,乙见人多,心就虚了,扭头就跑,这会儿咋可能跑得脱呢?事后,在公安局接受审讯时,甲乙两人泪流满面,后悔莫及。十年寒窗,发奋苦读,终于考上了大学,眼看着学有所成,前途无量,但却因这一念之差,一切美好的希望和未来就全毁掉了。
第二个特点,就是青少年犯罪具有纠合性和团伙性
青少年犯罪,一般都是临时纠合、相互邀约、时聚时散,而这种临时结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犯罪。由于青少年的个性、人格还不成熟,情绪往往激烈,易走极端,致使部分人为获得”自尊“而攀比,为”行侠“而入魔,为”仗义“而铤而走险。有一些青少年蛮横任性、逞强显能,在一定外界条件刺激下就”激情犯罪“,有的甚至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青少年犯罪有个现象,就是一个人犯罪胆小如鼠,两个人犯罪气壮如牛,三个人犯罪无法无天。犯罪过程中反映出胆大妄为,不顾一切。他们只知道人多势大,却不知道团伙犯罪判刑很重,坐牢的时间更长。
有这样一个案例:少年小向因跟俞某打电话而起了纠纷,小向为了教训俞某,就纠集来小林等七个人,这个小林,又叫来小龙等五人,于是,十几个人聚合在一起,对俞某大打出手,致使俞某重伤、抢救无效而最终死亡。审讯后发现,叫来的这十二个人当中,竟然没有一个人认识那个受害人俞某,然而却都对俞某拳打脚踢,狠下毒手,而被小林间接叫来的那五个人,还不认识小向,却最终为了小向而受法坐牢了。可能有同学会说,他们这是义气,男子汉就应该为朋友两肋插刀。我说,这不是义气,是傻气!义气是帮助朋友解难,是正义下的帮助。我们帮助朋友,首先要明辨是非,如果不问青红皂白,一味的迁就相随,火上浇油,不仅会害了自己,也会害了朋友。本案中,如果被叫的这十二个人都不去,或是去了进行劝说和解,俞某能死吗?小向能坐牢吗?你说他们这是在帮小向,还是在害小向?我看,是即害人又害己!他们的前途和自由,就这样糊里糊涂的被哥们义气葬送了,他们以极度的伤痛,回报了父母的养育之恩。一个电话,一个口角,撕裂了十三个家庭的幸福,我相信,行凶者的家长与被害者的家长一样痛苦,面对被害者家属,他们将承受无尽的痛苦,遭受无以言尽的精神折磨。况且,自己的孩子,还在监牢中接受改造教育,试想一下,他们今后的日子,将会在怎样的煎熬中苦苦度过?这是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就是青少年犯罪具有反复性和报复性
青少年思想还不成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很容易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常常是,今天刚刚痛哭流涕,悔不当初,明天受人唆使,利益诱惑,就又头脑发热,冲动犯罪。青少年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认可,渴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接受管束,这种心理,将随着年龄的增长,会越来越强烈,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甚或是受到轻视侮辱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便会予以报复。比如2004年初,发生在云南省某大学的”马加爵杀人案“,根源就是,马加爵对长期受同学歧视而进行的报复,导火线是,在打牌时同学的一句话,结果是,四位同学被马加爵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而马加爵被枪决处死。这里,我要给同学们一点建议,就是平时一定要和同学及周围的人友好相处,假如发生了矛盾冲突,一定要就事论事,实事求是,绝不能翻旧账,因为这很容易激怒对方,尤其是不能戳别人的痛处,这是最容易让人恼羞成怒,怒不可遏的了。所以,切忌不要将矛盾激化。(人都是善恶并存的,日常生活中,人人都在努力的抑恶扬善,但是我们要懂得警觉人性中的恶。)无论现在或将来,我们都应让自己有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这样,在你需要得到帮助时,你的亲朋好友,就会伸出友爱之手,扶你走过人生的沟沟坎坎。好的人际关系,是成功的一半。
第四个特点,就是青少年犯罪具有暴力性和野蛮性
近年来,青少年暴力犯罪较为突出,抢劫、抢夺案件比例一路攀升。有一些青少年年龄虽小,但作恶犯罪却肆无忌惮,气焰嚣张,动不动就以”小心我给你放血“等话语相恐吓,以拳打脚踢、刀戳、捆绑等手段,侵犯人权,抢劫钱财。
例如,入室抢劫的杀人犯小刚,就是由一开始的小偷小摸,最后发展到了入室抢劫,在一次作案完毕,准备溜走的时候,恰巧遇到了正好回家的小女孩,已经乱了心智的小刚,情急之下,残忍地将小女孩杀死了。15岁的小刚,就这样将自己的青春塞进了监狱。走进监狱的是青春少年,再出监狱时,就将是乡音未改鬓毛衰了。
法制教育演讲篇三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很荣幸能被邀请到咱们苍山县实验中学,来跟大家一起探讨和交流有关平安校园建设这一话题。说真的,坐在这儿,面对几千名师生,我现在的心情除了激动和高兴以外,还掺杂着另外一种心情,那就是宛如龚琳娜曾经唱红的那首神曲——充满“忐忑”。为什么呢?首先是因为我有自知之明,自己究竟能吃几碗干饭,究竟是半斤还是八两,自然相当清楚。应该说,在咱们教学一流、学识渊博的老师们面前班门弄斧,光有勇气和胆量是不行的,还要有真功夫。可惜隔行如隔山,自己的确不是教书育人的料。其次,我说出了大家千万不要生气,我知道在咱们几千名学生当中,有为数不少的学生是十分反感和厌烦听什么法制报告的。
好了,现在正式切入正题,言归正传。首先,我向大家提一个简单的问题吧。我们知道,咱们中国有句成语叫“众口难调”,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人一个口味,有的吃咸,有的吃淡;有的吃荤,有的吃素;萝卜白菜,各有所爱。那么,我的问题来了。请问在座的有没有不吃鱼的?如果有的话,请积极、踊跃、大胆举手,说不准你越不吃鱼,我今天偏偏给你送礼,送礼不送脑白金,送礼就送大鲤鱼。你不吃鱼不要紧,可以送人啊,也可以到咱们西侧的农贸市场去卖掉,挣点银子请同学客!好,我终于发现咱们在座的好像不吃鱼的不多呵,那我准备的礼物就省下来了。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咱们有谁从小到大没捉过鱼啊?我想这个问题就不劳大家举手了。因为除了我们老师和部分生活在库区的同学以外,我知道绝大多数的同学都没有亲手逮过鱼,因为河沟都被污染了,哪里还有什么鱼虾。现在,给大家一分钟的思考时间,你可以尽情的想象和发挥一下,咱们盘中的美味佳鱼究竟是怎么被捉来的。我敢冒昧打赌,有些手段保准有你想不全的。不信,大家就利用这一分钟的时间好好思考一下。平日里咱们考试时,老师要求不准交头接耳,对于这个问题,今天大家可以进行热烈的讨论!
好了,一分钟时间到。我就不再让大家站起来发言了。因为这个问题我先提前思考了。接下来,我说说捕鱼的几种常见方式吧:一是涸泽而渔,就是把池塘或者河沟的水抽干了捉鱼;二是用各式的网去撒;三是用鱼钩钓(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其他的,还有用电瓶电鱼,用毒药毒鱼,用炸药炸鱼,等等。用一句春晚小品的台词来讲,人类对鱼儿真是情有独钟,煞费苦心。
首先,请允许我从外在的各种危险因素说起。看看现在的马路,虽然比过去又宽又长多了,可是路上的车子也明显增加了许多。据统计,在咱们中国,每年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经超过10万人,而全世界总共才50万,咱们就占了五分之一。分析原因,一是中国的车辆猛增,而道路设计却远远滞后。你看看在现如今,不管有钱没钱的人家,都要想方设法先买辆车来显摆显摆;二是咱们国人的交通意识差,乱闯红灯者比比皆是,尤其咱们苍山的三轮车,我看数量已经成为世界之最,乱窜乱占道路,红灯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形同虚设。请大家原谅我的愤青,也许大家的亲人为了艰难谋生正在大街上开着三轮车,但从安全的角度来说,三轮车是咱们苍山最大的交通隐患,在车流中、在人群中总是能多看到它一眼。还有,简单一学、甚至自学成才就拿证的那些驾驶员,俗称马路杀手。说真的,我见了他们都躲着走,吓人呢。三是,酒驾醉驾,为什么现在交警查处酒驾醉驾那么猛烈,就是因为酒驾醉驾非但对公众是一种不负责任,危害巨大,而且对自己也是极端不负责任。车祸的发生往往就是那么一瞬间的事,事主就会缺胳膊少腿,甚至和他的亲人们阴阳两隔,真是令人痛心,场面惨不忍睹。(“我爸是李刚”,校园歌手高晓松2011年醉驾被判拘役6个月)。同学们,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咱们不像过去,兄弟姊妹众多,物以稀为贵,咱们都是父母手中的心肝宝贝,每一个做父母的都宁肯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换取孩子的健康和生命。记得十年前,在下村乡逢大集时,一辆失控的卡车冲向熙熙攘攘的集市。大家能想象得出是什么样的一个惨烈场景。一位英勇的母亲眼见自己将被轧在车底,她拼尽全力,将孩子从自己的怀中扔出,而那位光荣的母亲却永远的离开了人世间。那位孩子虽然得救了,可是从小就失去了母爱,多么令人刻骨铭心啊。为此,我在感慨之余,写了一篇《血染的母爱》,发在几家报刊上,既是彰显母爱的伟大,同时,更是警示大家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车祸。因此,我建议同学们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牢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等一等”,走路时一定要善于观察周围,放慢自己的脚步和车速,把危险想的复杂些、严重些,未雨绸缪,平平安安进校园,快快乐乐回家去。记住,从事警察职业马上要20年的我,送大家一句箴言:凡事都是觉着不可能才发生的。大家想想到底有无道理。
好了,咱们轻松过后就是不轻松了。下面我要点一些问题,可能会触及某些同学的痛处,不过,常言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咱们学校有规章制度,不是因为哪一个制定的,也不是单纯约束你一个人的,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同样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你在不触犯时,会感觉相当遥远;而一旦触犯时,你会后悔莫及的。一句话,守法与犯法仅一步之遥。
啰啰嗦嗦一阵子,老师和同学们为了不让我下不了台,装作很爱听的样子给我台阶。关于校园法制和安全的话题,很大很长,几天几夜都讲不完的,这儿,我只是粗略点下题,让同学们多少有所启发和启示,对于你们的成长和进步有所帮助。但由于本人水平实在有限,耽误大家这么多的时间,实在是很惭愧,讲的不当之处,恳请老师和同学们批评指正。最后,真诚的祝愿全校师生在将来的人生道路上有好的身体、好的心情、幸福的家庭、锦绣的前程!家和万事兴,金榜题名,万事如意!
法制教育演讲篇四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身边做起。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法制教育演讲篇五
尊敬的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
很高兴与大家一起以这种方式迎接12。4法制宣传日的到来。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东西溪派出所向战斗在教育一线的园丁们致以由衷的敬意,并向孜孜以求的莘莘学子们问好!我今天宣讲的题目是《青少年知法、懂法才能健康茁壮地成长》。
讲到法,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法?有句老话讲:无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就是规范。这规矩往大里讲就可成为法律。没有规和矩就划不成方和圆,有规矩就有了约束力。法就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那法与道德、纪律有何不同呢?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法律给人们行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要做一名合格的出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知法、懂法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不违法。那什么是违法呢?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明令禁止不可以做你却做了,这就是违法。违法可分两种: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一般违法指的是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指的是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就青少年学生而言,由于不懂法而违法的事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我们的健康成长是非常有益的。
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呢?是因为一般违法的适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你认真学习、了解、领会了法律的,就可使你的行为规范。从而避免违法甚至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常常简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六章,11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是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是处罚程序,第五章是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涉及违法行为名称有151个。
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呢?那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下面我们具体了解一下有哪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部分内容,我所摘录的部分,我认为与同学们的成长关联密切。青少年,年少气盛,血气方刚,初生牛犊不怕虎,往往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结果一失足成千古恨,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杨某(男,24岁),某厂工人,2008年7月3日上午十时许,去县城南大街商店买了一个西瓜,并让售货员给切开口,杨某见西瓜是生瓜,要求换一个,售货员不给换,双方先是激烈争吵,继而相互殴打,先是杨某用西瓜打周某,周某顺手用算盘还手打杨某,杨某抓住算盘又打了周某,这时,另一售货员张某也来助打,用雨伞打了杨某一下,杨某就绕开柜台打张某并踢了周某小腹一脚,后被制止,经医院检查,周、张二人多出软组织挫伤。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小事引起,后动手殴打致人受伤。虽不属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属于情节轻微的危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因此,分别给予周某、张某、杨某五至十天的行政拘留及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某地一男青年赵某,20岁,于2009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参观游览时,明知该山庄某建筑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并严禁污抹或刻划。但赵某却用水果刀在该古建筑上刻划了“赵某于2009年5月1日到此一游”字样,当即被管理员抓获并送往派出所。对此,公安机关给予了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某中学高一学生因病去县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家长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孩子死亡,于是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燃放鞭炮,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这是一起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例。因事出有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但应给予治安处罚,即处警告及二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某中学学生张某,男,十五岁,在家中听说了某地发生了大规模的H1N1疫情,他道听途说之后,便在校园里见同学便说:我县爆发了大规模的H1N1疫情,县城很多学校都放学了。结果学生们人人自危,无心学习,以致很多学生不敢到校读书了。
后经学校调查,方知谣言的源头是张某。由于张某谎传疫情,制造混乱,扰乱了社会秩序,本应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考虑到张某不满十六周岁,免于拘留,由其监护人缴处200元罚款。
案例五:某职高高二学生金某某,男,17岁,不爱学习,却爱慕虚荣,喜在同学面前显摆,经常下馆子,穿品牌,玩手机等等,但由于金某某是个农村家庭子女,家庭贫寒,无法供他挥霍,他于是把目光瞄向了刚上职高的新生,以收保护费为名,屡次索要现金,并威胁不许告发。后经举报,金某某被带往派出所审查:经查明,金某某已年满十六周岁,没有法定的免除拘留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但考虑到金某某尚是学生,当以教育挽救为主,于是将其行政拘留十天。
好了,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多举例子了,以上我向同学们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内容,因为时间紧,篇幅短,很多内容我可能没有介绍的十分透彻。同学们可以专门上网或找这方面的书籍来看看。开卷有益,希望同学们多多学习法律知识。
同学们,你们恰同学少年,正是指江山意气风发之时。未来是属于你们的。由衷希望你们在成长的道理上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出色公民。最后祝老师们工作顺利,同学们学习进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