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宪法治安管理法心得
推荐文章
关于学习宪法治安管理法心得体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体现了从赋予警察权到控制警察权、从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转变。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学习宪法治安管理法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关于学习宪法治安管理法心得体会范文篇1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关于学习宪法治安管理法心得体会范文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又一部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她有助于规范公民的公共行为,也规范执法者的许可权,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演变而来,填补了我国《刑法》和《民法》之间的空白。做为一部法律,她更具备了更高的强制效力,对公民的公共行为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新形式下的新问题作出了解释,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秩序,使老百姓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治安管理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法规之一,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第6条专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由初审时的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26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
关于学习宪法治安管理法心得体会范文篇3
广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8号主席令公布,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具有中国特色法律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2006年6月1日,局(公司)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了这一部法律,并邀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姚欣作了辅导讲座。姚主任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重要意义和特点等问题作了系统、简要的阐述。听完讲座后,我认识只有通过进一步的自学才能更好地理解并掌握法律。讲座结束后,我利用业余时间通过OA系统和INTERNET进一步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将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特点。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三点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在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借鉴思考
1、学会约束自己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学会捍卫法律尊严,保护个人权益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捍卫法律尊严,保护个人权益。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为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其中,第二项对我们烟草专卖卖人员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烟草专卖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时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国家权益或者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应当敢于、善于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威胁、恐吓信息的人,对那些以为谋求非法利益阻碍执法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人,要坚决利用法律的手段使其受到相应的处罚,捍卫国家烟草法律的尊严,保护个人合法的权益。
3、做好法律的教育传递者
作为一名基层的烟草法制工作者,应该在工作实践中让专卖管理员积极地树立一种严格的执法责任制意识。我在专卖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中就曾经谈到时如下学习体会:对于执法者,首先是“守法”,其次才是“执法”;执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执好法。我们以前存有一定程度上的误区,以为政府公务员的任务是“执法”,百姓的任务才是“守法”,“执法者”不存在“守法”,“守法者”不存在“执法”。这种认识只对了一半:守法者不存在执法,但执法者同样负有守法的义务。只有行政执法者人人守法,政府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因此,我们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中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专卖人员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3月4日,胡锦涛书记发表的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重要讲话,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促进专卖思想政治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对此,我们可以同时以所、队、科室为单位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并把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三员”传递给广大的卷烟零售户,以此营造一种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