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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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好用好民法典,这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终生受益的。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一

据一份数据显示,我国的租房人数达2.2亿,占总人口的15.7%。如此庞大的群体,又涉及经济利益,各种权利,这其中产生过的纠纷屡见不鲜。为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对《民法典》进行了更新,从2021年开始,房东和租客都必须遵守新规则。

1

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说到这一点,我想很多租客都是笑开了花,租客被提前退租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也常有发生。例如,租客张三和房东李思签了一份租房合同,租期为一年。如果在租期内,李思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租约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张三可以继续居住,李思和新房东无权要求他搬走。民法典中的这项新规定,对租客的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2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如果房东想要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子,他必须提前通知租客,同时租客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相同条件”主要包括购买价格,支付方式都是相同的情况。

但也有例外,即承租人不优先于房产共有人或房东的近亲属。如果房东的妹妹和租客出价一样,来购买房东的房子,那么则亲属有优先购买权,就算是租客的价格更高,也是这样,这里就考虑到了人为因素。

3

租客有优先承租权

在房屋租赁时,都有租赁年限划分,而租赁到期后,就要考虑到是否续租,而如果房屋继续出租,而租客则有优先租赁权。其实,这一点也是很多房东愿意的,继续和之前的租客交易,更为简单方便,只要在合同到期前先与租客交流好,就可以继续续租,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

4

有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在民法典中增加了“居住权”。居住权就是指对他人的房子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比如如:张三的爸爸立遗嘱将房子由张三继承,但照顾张三爸爸的保姆阿姨具有居住权。而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进行出租。在居住权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之前,居住权都不会消失。所以,租房者在租房时一定要把重点关注这一点,从2021年起,他们将不能租到设立居住权的房子。

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二

给未来科技发展留足空间——民法典解读

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审的一起失窃案,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件之所以与众不同,因为这是全国首例“网上虚拟财产”案。原告丢的不是现实物品,而是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现金,在网络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武器。

经过查证,这些装备被另一个玩家盗走了,但原告找游戏运营商交涉时,运营商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原告,于是原告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运营商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焦点集中在原告丢失的这些虚拟的东西到底算不算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一个物?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

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座里程碑,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当前,胚胎干细胞的基因编辑问题尤受关注。该技术本身并没有完全成熟,安全性存有隐患,针对何种疾病进行基因编辑也非常重要。

2019年4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定。

2019年8月,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规定,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积极回应学术界和公众的普遍关注。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一直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过,去年有人用AI技术将演员朱茵的脸换成了杨幂,“AI换脸”对肖像权维权提出了新的挑战。两个月后,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时,回应了“AI换脸”的肖像权维权问题。

审议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声音有时会给人留下更深刻的印记——例如,说起周星驰,也许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其配音演员石班瑜的“贱笑声”;说起蜡笔小新,就会想起有些“蠢萌”的声音。

模仿这些声音,有人会觉得好玩,而有些人看到了“商机”,甚至想到了犯罪,比如伪造他人的声音,拼接合成虚假内容。

民法典出台后,非法模仿他人声音可能会侵权。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也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

“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网络交易等将会更加普遍。”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解读说,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增加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能够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为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经济活动中更广泛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次知识产权未能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但国家知识产权专家组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认为,民法典“画龙点睛”地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了施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施行惩罚性赔偿,是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与立法实践中愈演愈烈的聚焦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已植入惩罚性赔偿规范,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范;正在“修法进行时”的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中也都含有惩罚性赔偿规范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对威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陶鑫良预计,从今而后,会出现立法、司法层面上的依法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高潮。

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以1260个条文涵盖了方方面面。对于企业来说,《民法典》将对其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为此,上清寺互联网产业园于18日面向园区企业举办了一场《民法典》解读会。

现场,“袁来有说法”商业律师团队创始合伙人袁树国说,《民法典》第二编共计十九章规定了十九类典型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中的十五类有名合同对照,增加了四类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同时,将原来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条款总计384条,比《合同法》分则共增加了86条。“民法典虽然将合同从15种有名合同,增加到20种典型合同,但其实真正修改的内容只有9类。”

针对这九大典型合同,“袁来有说法”商业律师团队对此进行了亮点解读与风险提示。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袁树国说,本条规定是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民法典》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相区分,肯定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强调合同效力优先,更凸显诚信原则,对于守约方依据合同约定保护己方利益更为有利。”

《民法典》第61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袁树国解读,本条规定是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正式确认,体现了立法者对民事交易中公平及诚信原则的重视。

《民法典》第6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民法典》第623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王谢磊律师解读,《民法典》第622条和第623条延续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和第18条的规定精神。一方面,对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约定明显过短的检验期限,导致对方当事人实际上难以对标的物进行完全全面实质检验,显失公平的,该检验期限的约定不能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是仅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另一方面,对于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的,通过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

此外,他们还就“明确向第三人履行的检验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归属”“明确分期付款解除合同前的催告义务”等亮点进行了解读。

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四

(一)

对标民法典,做好学习借鉴

从立法思想上,要学习民法典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立法立场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权利保护,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从立法技术上,要学习民法典如何处理理论与实践、国际化与本土化等之间的关系,如何体现科技性、网络化、信息化等时代特征,如何立足国情和实际,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如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让民事强制执行法更加顺应时代潮流、人民需求、实践需要,为推动执行工作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

对标民法典,做好程序对接

民法典规定的相关实体权利,民事强制执行法中要规定相应的程序予以保障。比如,民法典顺应经济社会生活发展,在传统物权、债权之外,明确将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极具时代特征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财产权利。民事强制执行法也要充分考虑民法典关于民事财产权利的分类,扩大执行标的物的范围,明确各类财产的执行方法。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受害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开展私力救济,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作为公力救济程序法,民事强制执行法可以考虑仿效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32条之2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为私力救济预留程序接口。比如,民法典删除了不同动产和权利设立担保物权时的具体登记机关内容,建立了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民事强制执行法也应作相应安排。再比如,民法典设立单章新增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查封或者抵押前,债务人在其住宅上依法设定居住权且未出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的权利消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必要尊重,可以参照“带租执行”的方式,带着居住权对住宅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借此规避执行的,可以通过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寻求救济。

(三)

对标民法典,做好权利拓展

民法典规定相关主体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否延及程序性权利,有待进一步研究。比如相比合同法,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债的保全力度,将代位权的权利范围从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及其从权利,将撤销权的可撤销行为范围从放弃到期债权扩展至放弃债权,并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情形,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周延的保护。但是,纳入代位权范围的从权利是否包括申请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等公法权利尚有争议;执行程序中冻结知识产权、采矿权等时,能否类推适用代位权制度,由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续期尚不明确;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是否包括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申请等也有解释空间。为此,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在民法典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执行程序面临的特殊问题,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扩大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覆盖范围,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

对标民法典,做好平衡兼顾

一般而言,民法典确立的实体规则,执行程序中应当予以尊重适用,但纵观各国立法例,都从执行工作的实际出发,为实现执行目的而对某些特定实体规则予以排除,以平衡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比如,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修改了物权法规定,明确规定了抵押权对转让后的抵押财产享有追及效力,但在执行程序的司法拍卖中,为平衡保护各方权益,可以考虑采取涂销主义,遮断抵押权人对司法拍卖买受人的追及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明确限定了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执行程序中,为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特殊规定,以推进共同财产的执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沿用物权法条款继续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抵押,在民法典新增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从物尽其用角度出发,允许当事人在查封财产上设立抵押以融资偿债,有待进一步探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修改了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增加了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但书内容,执行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规避执行,是否有必要对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意予以限制,值得进一步研究。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条款的效力及其限制,法院的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受其限制亦或有自身特殊规则,有待进一步探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改变担保法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执行担保中,如何遵循上述规则,有待进一步明确。此外,鉴于强制执行法的正式出台尚需时日,在此之前,有必要通过废改立现行执行规则,确保过渡期间民法典的贯彻落实。

(五

扎实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奋力开拓执行工作新局面

作为一部实体法,民法典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支撑和保障。离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民法典对人民权益的切实保护可能只是一个宣言式口号。为此,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始终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不断提升执行效率效果,及时实现民法典保护的各项人民权益。

一是

要深化综合源头治理

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的新理念新精神新原则,主动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2019年1号文件,根据2019年发布的执行工作五年发展纲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不断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不断加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二是

要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

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强化新技术应用、系统整合和平台集成,为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要进一步升级健全执行信息化系统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执行办案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扎实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优化执行指挥系统管理功能,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监管职责,深化“三统一”管理模式变革。全面推广智慧执行,打造集案件管理、诉讼服务、信息公开、培训宣传等一体化的综合性移动平台,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三是

要进一步促进规范执行

要树立民事审判执行新理念,改革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做好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清理和制定工作,确保民法典顺利实施、正确适用。出台股权执行等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执行规则体系,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对案件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扎紧执行权的“制度笼子”。要准确认识和把握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能定位,压实对下监督管理责任,把监督管理的重心放在对下管理和对执行实施案件规范性、合法性的监督上。要重点加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监管,确保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甄别和执行,经受得住历史检验。深化阳光执行,拓展信息公开范围,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以公开促规范。

四是

要依法突出执行强制性

依法突出执行强制性,是落实民法典关于强化民事主体权利保护力度要求的实际举措。要通过执行工作实现对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更有力地保护私人合法权益,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要通过执行工作强化规则意识和诚信精神,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拓展失信联合惩戒的深度和广度,始终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大震慑。适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集中力量,加大力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是

要持续打造执行铁军

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全面推行以法官为主导的团队化办案模式,充分发挥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等执行人员的不同职能作用,形成强大合力。依托执行学院及与高校资源的整合,加强执行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有关学习贯彻民法典的培训,提升队伍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断强化执行管理,继续开展执行“一案双查”工作,加大对执行实施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确保公正廉洁执行。

民法典的颁布,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民法典与民事强制执行工作联系紧密,所涉内容全面丰富,相关问题疑难复杂,一文难尽。民法典的贯彻落实,对执行工作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民法典将在执行领域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执行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走进新的时代。

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五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

今天就让我们跟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一起去了解关于相关内容吧~

《民法典》关乎你我的健康权益

民法典的诞生关乎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具体到医疗卫生领域对老百姓有哪些切身利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医疗机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一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二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及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没有尽到法定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三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可以判定为医疗机构承担过错。

《民法典》同时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另外,《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包括:其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其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其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其中第一种情形下,除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清晰规定,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将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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