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及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及范文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复议申请书1
申 请 人:姓名张___ 性别 男 出生年月_年_月_日 身份证号码449711________联系电话 138_______住址 ___市______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 刘__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__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名称 ___市__区人民政府 地址___市__区___路__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___市__区政府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府〔20__〕__号《___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__年__月__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府〔20__〕__号《___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__________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2
申请人:__县__中板厂,住所地:__县__镇__号。
负责人:___,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__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年12月2日作出的__字[__]__号关于认定___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人劳社字[__]__号关于认定___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___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___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___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__年10月8日上午___受伤当时,___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___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___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___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___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___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___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___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___操作旋切机,___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___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___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___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___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___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___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___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___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___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__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__县__中板厂
二oo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3
申请人:钱_,女,_年_月_日出生,×族,_省_市人,本市_公司职员,住本市_路_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诉本市齐某_罪一案,不服_市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员樊_回避的决定”,现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事实及理由:
原决定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原决定认为:“_市齐某与本院审判员樊_不是兄弟关系,非近亲属,因此,申请樊_回避的理由不足。”这不符合事实。
(事实应祥述,此略。)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齐_与樊_是亲兄弟,属法定近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提出了樊_应法回避的申请。原决定驳回请求人的申请是错误的。特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此致_市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钱_
_年_月_日
附:证人廖_,本市_公司职员,住本市_路_号。
行政复议申请书4
申请人刘__,女,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9号,身份证号:5105231973100911__。
申请人吴__,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2号,身份证号:2105231975090911__。
申请人吴__,男,汉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1号,身份证号:2105231959031611__。
申请人于__,男,汉族,1949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8号,身份证号:5105231949090611__。
申请人马__,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6号,身份证号:5105231954071511__。
申请人杨__,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身份证号:5105236406101__。
申请人于__,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0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52311__。
申请人吴__,男,汉族,1938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身份证号:5105233811061__。
申请人段__,女,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25号,身份证号:5105231955040511__。
申请人于__,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26号,身份证号:5105231973100711__。
申请人吴_,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4号,身份证号:5105231968051311__。
申请人龙__,男,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3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42711__。
申请人马__,男,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7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113011__。
申请人吴__,男,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21号,身份证号:5105231952040311__。
申请人吴__,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20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61511__。
申请人刘__,男,汉族,194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21号,身份证号:5105231943052811__。
申请人于_,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29号,身份证号:5105231963120411__。
申请人吴__,男,汉族,194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30号,身份证号:5105231942011411__。
申请人游__,男,汉族,1953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38号,身份证号:5105231953060111__。
代表人于__,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0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52311__。
代表人刘__,女,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9号,身份证号:5105231973100911__。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川渝高速公路纳溪至宜宾段项目的立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26日,申请人经代理律师分别在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得知:国家高速公路网成渝地区环线纳溪至宜宾段公路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已经上报审批。
201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在答复申请人对川渝高速纳溪至宜宾段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公开申请时明确告知:该项目立项已经审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缺乏用地预审文件等必备要件,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缺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的情况下,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四规定:“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因此,被申请人在没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的情况下,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1、剥夺了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在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申请人,也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剥夺了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2、剥夺了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在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
民生村陈贵兵等19户村民
(代表人签名)
行政复议申请书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__】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__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__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__】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__】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__】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__】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__】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及范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