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申请书2020最新版范例大全
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下文是小编为你精心编辑整理的经济补偿申请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内容,请点击相关栏目查看,谢谢!
经济补偿申请书1
申诉人:马__,男,汉族,39岁,系常熟市__工具公司职工,住沙家浜___。电话:
被诉人:常熟市__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aaaa ,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沙家浜镇。
仲裁请求:
一、由被诉人承担经济补偿金7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__年到__工具厂上班,从事专业的拉丝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约定每月保底工资是1000元,到了20__年6月30日,被诉人关闭了拉丝车间,要求申诉人到另一个车间参加劳动,可是申诉人根本不会操作,无法适应新的工种。因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了的变更,改变了原有工种,造成了劳动合同中止。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现在申诉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应得到7个月的平均工资。即7_1000元=7000元的补偿金。在签定劳动合同后,被诉方一直没有给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建立用工关系,必须要签定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20__年12月3日发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至此,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仲裁请求所述的权利。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员会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 致
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马__
__年七月 g 日
经济补偿申请书2
尊敬的__大学__学院领导:
我叫刘__,20__年2月19日出生,家住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六组120号。20__年1月进入您单位工作至今,担任保洁员,合同为每年一签,最后一次签至20__年12月。在20__年9月的一次劳动中,不慎摔裂膝盖髌骨,在家休养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等法律规定,请学校考虑到我实际情况,酌情对我进行经济补偿。
请求事项:
一、请求支付我工作7年来的经济补偿金4900元 。
[20__年1月-20__年12月]
二、请求支付我因工负伤的各种补偿金共计3500。
其中1、治疗费1000元;2、伙食补助费1000元;3、交通费500元;4、护理费1000元。
三、 请求支付我因伤期间由我支付给替代劳动者的报酬4200元。
受伤非本人蓄意违章、违法,应该属工伤。而且支付给我岗位替换劳动者的报酬不应由我支付。 [6个月,每月700元]
上述费用总计:124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
1、我与师范学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说明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我自20__年1月直到今天,一直在您单位工作,虽然合同一年一签,但我在您单位工作年限已有7年,20__年1月,单位提前解除了本该7月到期的合同而改为1月重新签订,当时并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所以按照下面法律规定,您应该补偿我7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二、职工发生工伤医疗待遇规定
单位至今未给予我工伤待遇,不符和下述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1、治疗费。2、伙食补助费。3、交通费。4、工资福利。5、护理费。对于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这些费用都要按照相应标准由企业支付。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第九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请求人:刘__
申请日期:20__年2月24日
经济补偿申请书3
申请目地:
1、依照国家政策返还我基本农田经营权;
2、补给我应该得到而至今未得到的补偿款;
事实及理由:
我耕种的基本农田位于民权县城东4公里左右310国道北侧,是有承包证书的,距以前城关镇立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子200多米。在20__年春,小麦已抽穗,丰收在望,有一个月左右就能收获,这块地被武校校长张胜利看中,当时我不同意卖。苗海洋就雇来推土机趁深夜给我推毁,十多亩小麦化为乌有。青苗一分也不予赔偿。万般无奈,只有量了地,在地西边有个生产沟,也没能给我量,但四馆用地其中有条小柏油路,路两旁路沟都给各农户丈量了。最近又征地,在我这块地西边,也是相邻这条生产沟,就给农户量了。作为城关镇工作人员不一视同仁,因人而异,量地人员和村委人员是否在量地上跟他们自己钱款上有一定的经济关联吗?而导致如此。
还有这个不足百名学生的个体武校,占基本农田百余亩,当时立马推毁不久就能收获的小麦百余亩到现在迟迟不见施工,拉个围栏,闲置在哪里已快满三年,荒草1人多深(有照片为证),建武校是假,围地占地才是真。农民却无地可种,就拿我个人事说吧。我妻子体质瘦弱,干活无人用,仅靠我一人干个短工一天挣个30-50元免强度日,一年到头只有过春节时才能吃上点肉,政府虽有救济,但那是为有人有势的人家准备的。轮不上我。征地后2-3年不建设是不是按国政策由当地政府收回。我的土地我还可以耕种吗?农民没了土地的日子真不好过,恳请上级领导理解一个农民对土地的渴求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宋汉友
20__年9月24日
经济补偿申请书4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___(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
日期:
经济补偿申请书5
申请人:集宁区商贸信息有限公司,经理蔚儒,住集宁区解放路41号。
被申请人:集宁区人民法院,负责人:住集宁区恩和路西段。
因不服内蒙高院2011年4月20日作出的(2011)内确复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2011年12月30日特快专递寄到)。依据新的国家赔偿法第25条,申请内蒙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事项
决定由集宁区法院赔偿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位于商都县城近3万平米土地和8千多平米的房产,所有人宝辰公司先将其中一半(有产权的40%,免费使用和公用的10%)当时双方商定原则上各家一半)出售给我方,购房款交清后,对方拒绝过户,并未经我方同意偷偷整体抵押给银行,借款190万加利息共220万,无力偿还,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拍卖该抵押物时,我方发现,提起诉讼,要求过户。市中院受理后,我方马上向集宁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10份。该院收到后执行员口头答应:停止拍卖,等待判决。但停了四个月,在诉讼过程中继续拍卖,流拍后只变卖了115万元,而法院委托的按折旧法的鉴定价为350多万(有卷中证据裁定书为证),明显是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且故意违返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102条(3)项,直接导致内蒙高院二审认定购房合同有效,且我方已交清购房款,但该宗房地产的买卖已无法继续屡行,违约责任在宝辰公司。只好判决解除合同,由宝辰公司返还我方购房款和利息80万元(有卷中证据高院判决书为证),而宝辰公司连银行欠款都还不清,哪里有钱还我们。因此,本次违法执行违法变卖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银行国有资产损失120多万,我方损失按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元。
我方依法向市中院申请确认集宁法院执行违法,市中院以执行过程与我方没有利害关系,同时没有损害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我们又向高院申请复议,高院又以我公司“不具备赔偿确认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为由,复议决定维持中院1号决定。
中院认定没有损害事实,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如果当时集宁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我们的房产现在还在,高院二审自然会判决办理过户,按鉴定后5年来房价至少翻1倍计算,我们一半的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现在是房钱两空,这不是损害事实吗?高院复议认定我方不具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希望支持我方申请。如果不予受理,烦请书面答复,以便另行反映。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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