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非京籍小升初“五证”需“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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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非京籍小升初“五证”需“双审”
法制晚报讯(记者 赵颖彦)昨日,海淀区教育招生和考试中心下发《2016年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须知》。海淀区是全市义务教育工作办法公布后,首个以文件形式明确“非京籍”小升初的区。根据入学须知,“非京籍”适龄儿童“小升初”仍需“五证”,其中暂住证、社保参保手续的“窗口期”为2016年3月1日之前,同时租住公租房等出具的居住证明视为无效。此次海淀区“五证”审核包括线上初审和线下联审,其中线上初审为首次。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居住,符合“五证”审核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少年也可以在海淀区进行“小升初”。
审核条件包括:家长(至少一方)在北京参加社保,父母同时具有海淀区暂住证、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五证”审核分线上和线下两部分。其中,线上由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区人力社保局于4月22—26日网上初审暂住证、社保证明信息,初审通过后(短信提醒),申请人打印《2016年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及时到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和新居民服务中心审核。
线下联审则由申请人于4月27—29日持申请表、审核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对申请人“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进行联审。审核通过后(短信提醒),申请人打印《初中入学信息采集表》。
详细审核标准和各项表格,可至海淀区教育招生和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下载。
『五证』审核标准
详细审核标准可至海淀区教育招生和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一) 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应提交其父或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出示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必须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二)在京暂住证
1.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的暂住证应为海淀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凡暂住证从外区迁入海淀区的,迁入日期须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
2.暂住证地址应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为机打暂住证,修改无效。
(三)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应提交住房建设部门登记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
2.申请人在海淀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同意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
特别提示: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租住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以及办公用房、地下室等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的房屋,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在本市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特别提示: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于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补缴的不予通过。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海淀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
3.此证明应为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