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用逻辑悖论矛盾“修正”唯物辩证法的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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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用逻辑悖论矛盾“修正”唯物辩证法的辩证
钱广荣教授《逻辑悖论矛盾的误用与缺位》一文(以下简称为“钱文”),把《韩非子·难一》中所说“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的有关形式逻辑矛盾律的论述(或者说是有关形式逻辑“自相矛盾”的论述)曲解为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又把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夸大为与形式逻辑矛盾、唯物辩证法矛盾并存的“与人类行为直接相关的普遍的客观存在”,并且以此为理论根据,进而提出要以逻辑悖论矛盾去“补位”(实际为“修正”)唯物辩证法,甚至认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需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分析方法,而是需要运用逻辑悖论的矛盾分析方法。我们不同意“钱文”的观点。由于事关如何保持唯物辩证法的纯洁性以及如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问题,特撰此文以与钱广荣教授商榷,并就正于国内学术界诸同仁。一、《韩非子·难一》所论矛盾之说是有关形式逻辑
矛盾律的论述,而非有关逻辑悖论的论述
《韩非子·难一》所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的矛盾之说如下:“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于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对于韩非的这一矛盾之说究竟应该如何看法,在我国逻辑界早有定论。试看温公颐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逻辑教材(中国逻辑史教程》中的如下内容:“从‘吾盾之坚,物莫能陷’,能推出:‘吾矛不能陷吾盾’。而从‘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则能推出:‘吾矛能陷吾盾’。显然。‘吾矛不能陷吾盾’与‘吾矛能陷吾盾’,便构成了矛盾关系的命题……由上所述,我们清楚看到,韩非明确指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这两个互相对立的不命题是不能同真的。这就准确地揭示了矛盾律的基本内容。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基本内容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思想能同时都是真的。韩非的‘矛盾之说’所揭示的矛盾律基本思想,与亚里士多德表述的有关矛盾律的基本思想是基本一致的。”
再看中国逻辑史著名专家孙中原教授《中国逻辑史》(先秦)一书中的如下内容:“在楚人称誉盾与矛的言辞中,包含着逻辑矛盾,把这个矛盾展开,即如下:(1)我的矛能刺破我的盾(从誉矛之说引出)。(2)我的矛不能刺破我的盾(从誉盾之说引出)。(3)我的盾能抵挡我的矛(从誉盾之说引出)。(4)我的盾不能抵挡我的矛(从誉矛之说引出)。这里(1)与(2)矛盾,(3)与(4)矛盾。韩非所谓‘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意味着一个人既说自己的盾为‘不可陷’,又说自己的矛为‘无不陷’,这两种说法不能同时为真……韩非在这里用一个典型的事例揭示了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基本内容。”
“钱文”完全无视我国逻辑学界的上述看法(“钱文”对我国逻辑学界的上述看法未置一词),却断然肯定韩非的矛盾之说既不是形式逻辑的矛盾,也不是辩证逻辑(或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而是逻辑悖论的矛盾。什么是逻辑悖论的矛盾?“钱文”说:“张建军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悖论应具备三个结构要素:在‘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的引导下,‘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而建立起来的‘矛盾等价式’(即A:非A和非A:A)。《韩非子,难一》的‘自相矛盾’大体上是符合这三个结构要素的悖论的:‘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即‘矛可攻盾,盾可挡矛’;“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即‘以子(‘物无不陷’)之矛陷子之盾’和‘以子(‘锐无不挡’)之盾挡子之矛’,均因不可能而‘弗能应也’却又处在同一种叙述结构之中,于是‘物无不陷’与‘锐无不挡’同时成立,建立起了一种‘矛盾等价式’。”我们知道,我国的逻辑悖论问题专家张建军教授曾经提出过逻辑悖论的如下定义:“逻辑悖论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可以合乎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⑦他又说:“‘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是构成严格意义的逻辑悖论必不可少的三要素。”田我们认为,从普通思维①的角度看(或者说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张建军关于逻辑悖论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钱文”把韩非的矛盾之说曲解为逻辑悖论的矛盾。却是完全误解或歪曲了张建军的观点。第一,在韩非矛盾之说中作为前提的乃是“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而不是“钱文”所谓的“矛可攻盾,盾可挡矛”。“矛可攻盾,盾可挡矛”固然是公认正确的知识,但从这一命题出发是无法逻辑推导出“矛盾等价式”的。而实际上作为矛盾之说的前提的“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又决不是什么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凡是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的人都会认为它们是自相矛盾的)。第二,以“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为前提。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吾矛不能陷吾盾”和“吾矛能陷吾盾”,而不是什么“物无不陷”与“锐无不挡”的同时成立。“物无不陷”、“锐无不挡”无非是“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的“缩略语句”,它们乃是矛盾之说的前提,而不是它的逻辑推导的结论。第三,矛盾之说的结论“吾矛不能陷吾盾”和“吾矛能陷吾盾”乃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而不是什么“矛盾等价式”。互相矛盾的命题是不能同真的,因此也是不可能互推的,而“矛盾等价式”则是同真同假的,它们是可以互推的。第四,所谓矛盾等价式,应该是两个矛盾命题的相互蕴涵形式,它的准确的公式应该是P<)司P,而不是A:非A和非A:A。
二、逻辑悖论矛盾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矛盾
“钱文”说:“形式逻辑的矛盾作为一种‘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可以通过调整和改造思维加以纠正;辩证逻辑的矛盾是我们认识和把握世界的客观依据;而作为悖论逻辑的矛盾则既不是‘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如果说是错误那也是‘正确的错误’一一因为‘做对了’,所以‘做错了’,反之亦是),也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存在,而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我们认为,如果从普通思维来看,逻辑悖论的矛盾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如上所说,构成悖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合乎逻辑地推出”和“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而这三个要素中,最关键的当是“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因为,“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合逻辑地推出”并非是区别逻辑悖论和非逻辑悖论的根本因素,非悖论的推理通常也是从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和合乎逻辑地推出的。只有在从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合乎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时,它才成为悖论。因此,长期以来,在一些权威著作中就把逻辑悖论视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如我国《辞海》中的悖论定义:“一命题B,如果承认B,可推得一T B(非B),反之,如果承认一T B,又可推得B,称命题B为一悖论。”④再如,冯契先生主编的《哲学大辞典》中的悖论定义:“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恒假命题。它的标准形式是P廾下P。”①我在《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曾经指出:“悖论是逻辑矛盾。第一,P<一>一T P蕴涵P八一T P,亦即悖论都蕴涵逻辑矛盾。蕴涵逻辑矛盾也就意味着包含有逻辑矛盾。第二,对于命题来说,真或假乃是它的一种规定性。悖论P<一>弋P断定一个命题的真和该命题的假等值,就是否定了该命题的规定性,因此,它本身也就是一种逻辑矛盾。第三,一个命题真,相应于某事物存在,一个命题假,相应于某事物不存在。一个命题真与该命题假等值,相应于某物存在等于它不存在,这是对事物质的规定性的最严重的否定,因而也是一种最严重的逻辑矛盾。”(n)
有人会说,既然逻辑悖论是一种逻辑矛盾,如上文所说,韩非矛盾之说也是一种逻辑矛盾,是否也可以像“钱文”所说韩非矛盾之说也就是逻辑悖论矛盾呢?不能。逻辑悖论是逻辑矛盾,但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逻辑矛盾,它的特殊之点就在于它是以人们公认为正确的知识为前提,合逻辑地推出的逻辑矛盾。而一般的逻辑矛盾并非是从人们公认正确的前提推出的(上述的韩非矛盾之说就是如此)。应该说,逻辑矛盾和逻辑悖论矛盾乃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一一任何逻辑悖论矛盾都是逻辑矛盾,但并非任何逻辑矛盾都是逻辑悖论矛盾。
“钱文”说,逻辑悖论矛盾并不是“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造成的,甚至说什么“如果说是错误那也是‘正确的错误’一一因为‘做对了’,所以,做错了’,反之亦是”。究竟什么是“正确的错误”?何以“做对了”竟能推出“做错了”?真叫人们百思不得其解!事实上逻辑悖论矛盾和其他逻辑矛盾一样,都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如所周知,就演绎推理来说,如果前提是真的,推理形式是合逻辑的,那么结论必然是真实的;反之,如果推理是合逻辑的,而结论却是假的,则前提一定有错误。逻辑悖论的推理是合逻輯的,而结论却是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的恒假命题,由此可以断定,在逻辑悖论的前提中一定包含有错误。人们会问,悖论的前提不是公认正确的知识吗?不错,但公认正确的知识虽然往往是真实的,却未必就是真实的。实际上有些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被人们公认为正确的知识,却并非是真实的,或者并非是完全真实的(如某些科学理论系统中包含有错误的成份、因素),只是由于人们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未能认识到其中的错误而己。QD正因为如此,我在《再论悖论的几个问题》中,把悖论的定义表述为:“悖论就是从人们认为正确的前提或背景知识(实际上其中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的谬误),通过有效的逻辑推导,得出两个互相矛盾命题的等值式。”四
“钱文”为了论证逻辑悖论矛盾既不属于逻辑矛盾,也不属于辩证矛盾,而是一种所谓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的矛盾(马按:究竟什么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钱文”并未说清楚)。“钱文”引用了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中如下的话:“电视上经常出现这样的报导:一位学雷锋的好心人义务为附近群众修理锅碗瓢盆,于是在他的面前排起了几十个人的长队,每个人手里拿着一个破损待修的器皿……这几十个人完全不是来学雷锋做好事的,恰恰相反。他们是来拣便宜的。用这种方式来教育大家为别人做好事,每培养出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同时培养出几十名拣便宜的人。”然后作出结论说:“我们可以根据‘助人为乐’这个公认正确的伦理观念和价值标准。合乎逻辑地推导出那位学雷锋的好心人,在做善事的同时也做了恶事,他的行为就是一种特殊的矛盾一一逻辑悖论的矛盾。”咀我们认为,一个学雷锋的好心人为群众服务,并不必然在他面前排起几十人的长队,即使在他面前排起了几十人的长队,这几十人也不必然就是爱拣便宜的人;即使这几十人是爱拣便宜的,也不必然是每培养出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培养出几十名爱拣便宜的人。因此,从一个学雷锋的好心人为群众服务,决不能逻辑必然地推出他既做了善事,又做了恶事。更不能一般地说:根据“助人为乐”这个公认正确的伦理观念和价值标准,可以逻辑地推导出一个人在做善事的同时也做了恶事。“钱文”的说法,其实是“善”、“恶”不分,“好人”和“坏人”莫辨的诡辩。
我们认为,像学雷锋做善事的人有时也可以引出恶的结果的事,完全可以按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加以分析如下:“善”和“恶”乃是事物的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善、恶是相互对立的,我们毋需多说。这里只说善、恶又具有统一性:善恶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如果社会上根本无所谓恶,也就无所谓善,反之,如果无所谓善,也就无所谓恶;善和恶的差别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时善事也可能引起恶的结果,恶事也可能引起善的结果,并且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善事的(在武松的时代,杀死老虎是善事),在另一历史条件下则可以是恶事(在现时代杀死老虎则成了恶事)。但是,根据唯物辩证法,矛盾双方的转化总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善毕竟是善,恶毕竟是恶。相应地,“助人为乐”毕竟是善事而不是恶事,“学雷锋的好心人”毕竟是好人而不是恶人。试问,这样的分析难道不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吗?
三、唯有唯物辩证法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
逻辑悖论的本质
如上所说,长期以来中外逻辑界把悖论的定义归结为以公认正确的知识为前提,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其公式则为P()、P。由于PO、P乃是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恒假命题,因此,也就认为逻辑悖论的矛盾属于形式逻辑矛盾。应该说。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也是予以肯定的。但是,这种看法并不是完备的,也可以说它仅仅是普通思维(或形式逻辑)的看法。因为,这种看法仅仅认识到了悖论的一个方面,亦即人们“主观上认为的悖论”的方面。实际上悖论也还存在有另一方面,如上所说,悖论实际上都是从包含有错误的前提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的。因此,对于悖论,我们既要看到它是从人们认为正确的前提出发的,又要看到它事实上是从包含有错误的前提出发的。只有这样,才是对悖沦本质的全面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我在《悖论的辩证逻辑公式及其他》一文中,根据唯物辩证法,提出了如下逻辑悖论的辩证逻辑定义及其公式:悖论是如下两个矛盾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一方面是人们主观上认为的悖论;从正确的命题、理论系统及其相关背景知识出发,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或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另一方面是实际上的悖论:从其中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其谬误的命题、理论系统及其相关背景知识出发,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或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卜A寻((P+-~l P)V(P八一\P)))0(。A当((P~-+3 P)V(P八一1 P)))(“A”代表某一命题或某一理论系统及其背景知识;“卜A”代表人们认为A真,“司”代表合逻辑地推出,“P()一T P”代表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P八一T P”代表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V”代表析取,“0”代表对立统一关系,“一A”代表“A”包含有谬误)。凹
在这一逻辑悖论的辩证逻辑定义及其公式的基础上,我又提出了“探索谬误的悖论法”、“消除谬误的悖论法”和“悖论创新法”蛆。这样以来,两千年来长期困扰人类认识的逻辑悖论问题,由于运用唯物辩证法(也就是运用辩证思维)加以分析、认识,就转化为促进人类创新认识的科学方法了。四、唯物辩证法需要发展,但决不能用逻辑悖论的
矛盾去“修/E',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矛盾
“钱文”说:“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本性开放,主张用发展和变化的观点看世界,因此它自身也应当是开放的,发展的……将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补位到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是唯物辩证法当代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说唯物辩证法本性是开放的,是应当发展的,这是正确的。但是,要用逻辑悖论的矛盾去补位到唯物辩证法中,则是不正确的。因为,如果这样做,决不会是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而只能是歪曲、“修正”唯物辩证法。
如上所说,所谓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从普通思维来看)都属于逻辑矛盾,而这种逻辑矛盾归根结底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错误(把包含有错误的命题、理论系统及其背景知识误认为是正确无误的)造成的。而唯物辩证法乃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其基本规律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乃是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辩证规律的正确反映和总结。唯物辩证法所谓的辩证矛盾。乃是客观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的既对立又统一的两方面。列宁说过,辩证法“认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凹。毛泽东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逻辑悖论的“矛盾”和唯物辩证法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把逻辑悖论的“矛盾”引入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系统中来,势必造成概念的混乱从而导致歪曲、“修正”唯物辩证法科学系统的恶果。
人们会说,上文不也说,用辩证思维看逻辑悖论,也可视之为“人们主观上认识的悖论”与“实际上的悖论”的对立统一体吗?这样岂不是又和唯物辩证法一致了吗?我们认为,第一,“钱文”所说的逻辑悖论的矛盾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普通思维所理解的逻辑悖论的矛盾,这由它引用张建军所讲的构成逻辑悖论的三要素可以证明。第二,我们说从辩证思维看逻辑悖论,可以把它视为“人们主观上认识的悖论”与“实际上的悖论”的对立统一体,只是证明唯有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指导,才能加深对逻辑悖论的研究,才能真正解决这个两千多年来特别是“罗素悖论”发现以来的一百多年来众多哲学、逻辑学者要想解决而未能真正解决的逻辑哲学问题。但决不能证明必须把逻辑悖论的矛盾引入到唯物辩证法的科学系统中来。根据唯物辩证法。一切命题、理论都含有辩证法(列宁就说过:“伊凡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一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Q9),都可以看作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它们的矛盾也就是辩证法“对立统一”的“矛盾”。这就是说,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早已概括、包容了它们,根本就不存在再把它们引入到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中来的问题。逻辑悖论中所具有的对立统一的辩证矛盾当然也是如此。
“钱文”说:“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矛盾其实是以悖论方式存在的‘白相矛盾’,这就是社会选择所产生的‘悖论现象’。认识、阐明和把握这类‘矛盾’,仅依靠‘对立统一’的矛盾学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运用‘自相矛盾一一逻辑悖论矛盾’的方法,分清利弊得失并分析其成因,采取扬长避短的发展策略,才能在‘解悖’中逐步走出‘奇异的循环’,赢得新的发展。”对于“钱文”所说的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以悖论方式存在的‘自相矛盾’,“钱文”并未具体解释。而是仅举一例如下:“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在改革开放赢得丰硕成果的同时,又感受着它带来的种.种弊端,使得许多人的思维和心理处于‘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不和谐状态。这种令人‘困惑’的问题一言以蔽之:正是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对于这一所谓的“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何以是逻辑悖论矛盾,“钱文”亦未作任何解释(看来“钱文”也根本无法比照构成逻辑悖论的三要素对之进行具体的解释)。我们倒是认为,这样的矛盾恰恰唯有运用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矛盾学说才能对之解释清楚。试看下文:根据唯物辩证法,我国的改革开放也具有对立统一的两个矛盾方面:一方面是能赢得丰硕的成果(可简称为“好的方面”),一方面则是能带来一定的弊端(可简称“坏的方面”)。而这两方面中,“好的方面”是矛盾的主导方面,“坏的方面”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在<六个“为什么”一一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一书中说:“事实雄辩的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凹根据唯物辩证法,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改革开放乃是一项上好的国策。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继续推进下去。至于要解决某些人“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问题,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这些人好好学习唯物辩证法(决不是让他们学习什么逻辑悖论的矛盾)。一旦他们能够运用辩证思维来分析矛盾,解决矛盾,这种情况也就自然而然地逐步减少乃至消失了。
“钱文”又说:“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需要运用逻辑悖论的矛盾分析方法,包括道德悖论的分析方法来认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为什么?“钱文”也未作解释。胡锦涛同志在《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七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说:“我们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挤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凹很显然,科学发展观正是唯物辩证法要全面看问题。要从发展上看问题,要善于处理事物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的运用的光辉范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同样是在运用唯物辩证法对我国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正确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统一体,没有矛盾也就无所谓和谐,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解为无差别无矛盾的社会乃是错误的。陈金明、庄锡福在《对社会和谐的辩证思考)一文中说的好:“事物发展的和谐状态并不是事物内部矛盾的消失,而是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结果,是矛盾差异面互相均衡、互相中和的产物。”锚可以说,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关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最新发展。那么,要实现这样的理论,为什么不是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倒是需要运用什么逻辑悖论矛盾的方法呢?
“钱文”又说: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被研发为唯物辩证法的特定范畴后,唯物辩证法原有的矛盾范畴的内涵就发展和扩充为两层意思,一是‘对立统一’,二是‘自相矛盾’,前者是指导科学认识的方法论,后者是指导科学实践的方法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指导认识的方法论和指导实践的方法论是统一的,唯物辩证法既是指导认识的方法论,又是指导实践的方法论。而按照“钱文”的说法,唯物辩证法就只是指导认识的方法论,而所谓逻辑悖论矛盾的方法倒成了指导实践的方法论了。这难道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基本观点的“修正”和“歪曲”吗?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行动的党,也即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实践的党,而按“钱文”的观点,中国共产党的实践却要由什么逻辑悖论矛盾的方法来指导,这样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该会是一个什么样子,实在是不堪设想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