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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野下国有企业改革的逻辑路径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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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野下国有企业改革的逻辑路径研究


   二、生产关系的改革进入到国企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作用与经营管理权领域,这个阶段从1984年至1992年
   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从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价格制定权、物资选购权、资金使用权、生产处置权、人事劳动管理权、工资奖金使用权、联合经营权等十个方面扩大了企业经营管理权限。同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中国传统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在于政企职责不分,国家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忽视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提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的目标。
   由于农村承包制的成功以及首钢、二汽等承包企业的突出表现,在众多国企改革方案中,政府逐渐倾向并选择了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一次明确肯定了承包制,要求国企“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认真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从该年6月份起,政府在全国开始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
   从1988—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通过、发布了四个关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要求继续坚持完善承包制,促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指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是让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把企业推向市场,全面落实十四项企业经营自主权,通过承包制的方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1987年底,大中型工业企业承包面达到了82%,大中型商业企业超过了60%[1]。在推广承包制后的两个月,全国工业企业利润连续22个月下滑的局面得到有效扭转,当年增加财政收入60多亿元[1]。1988年底,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增创利税369亿元,相当于1981—1986年所创利税的总和[1]。这说明承包制满足了当时生产力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大幅增长。但是,这种生产关系也存在着缺陷,比如包赢不包亏,政府对企业的指挥、干涉仍十分严重。据统计,1989年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比上年下降18.18%,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增加1.12倍[1]。在1989年之后,承包制的经营效益一直在下降,发包方和承包方利益冲突加剧,互相侵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企业负债急剧增加,危害了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生产关系的改革不得不向纵深处推进,即所有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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