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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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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

 [摘 要] 军人医疗保险作为军人生病就医的基本保障,与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建立健全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官兵生活质量、稳定部队军心、增强军队的凝聚力、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维护国家、社会和军队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中从我军传统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入手,通过对其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以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军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 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

  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军队建设的日益发展,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但从目前我军的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来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求、与部队官兵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何进一步完善军人医疗保险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满足官兵需求,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已成为我军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紧要问题。

  一 、我军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我军传统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及其弊端。

  现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基本上仍依照《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它是一种福利性很强的免费医疗待遇,其经费来源于国防费。应该承认,此种医疗保障模式对保障全体军人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还惠及军人家属。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它与市场经济体制、军人的医疗保障需求、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这种高福利、低保障能力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存有许多弊端:第一,军人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由于军费供给的约束,这种面向全体军人的免费医疗制度其保障能力也是相当低的,体现为全体军人享受的医疗设施服务、药品消费等都是最基本的需要,他们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第二,医疗机构经费少、负担重。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卫生标准经费严重不足,保障范围却很宽。根据现行军队医疗制度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离退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随军无工作家属、未满18 岁子女,都属于军队医疗保障范围。许多军队医疗单位入不敷出,为了弥补医疗经费的不足,不得不走面向社会收费服务的创收道路。这样又导致因追求经济效益而偏离对部队的服务,对军人服务质量与保障能力的下降使军人正当的医疗权益受到损害。第三,对军队而言,经济效益较低。首先是患者缺乏成本意识。免费医疗使大多数就医者缺乏医疗费用意识,不仅有病必治,还常常小病大治、无病也治,造成了医疗费用的恶性膨胀。其次是现有军人医疗保障也是一种封闭式的保障模式。尽管都是军队医疗单位,但隶属于不同的军兵种与系统,这样军人就医只能到本单位的医疗部门或指定的军队医疗系统就医,既不能跨系统、跨部门就医,也不能到地方医院就医,除非费用自理。一方面造成了军人就医的不方便,另一方面造成了军队医疗资源的重复设置与浪费;一方面是军人享受的基本医疗水平太低,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医疗设备、服务能力闲置与浪费。

  (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1、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

  2000 年 1 月,我国建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而建立的一种军人保险制度。国家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讲,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军人公费医疗基础之上建立的一种补充性的医疗保险,是为了维护军人退役后能够享受与地方医疗保险对象同等待遇的一种措施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其中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 1%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记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军人退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规定。

  2、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1)军队特色不明显,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未体现军队内部工作岗位的差异;未体现不同安置地医疗保险水平的差异;未体现物价波动导致的医疗消费差异。

  (2)保障范围过于狭窄,保障力度较为薄弱。未涉及军人家属;未涉及大病;未涉及职业病。

  二、军人医疗保险制度模式设计。

  选择军人医疗保险模式,既要考虑军队的实际,又要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选择军队统筹与军人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点已体现在《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即“为军人建立个人账户,保障其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②。针对目前军人公费医疗的弊端及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足,提出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及军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账户。

  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由军队与军人个人共同缴纳,没有工薪收入的义务兵与学员不缴纳,军队缴纳的部分按前三年军人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占军人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缴费率,并按此缴费率为军人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缴纳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解决。按照军人个人积累与军队统筹的原则,军队保险机构为每个缴费军人建立医疗保险账户。军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与利息为军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军队为军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军人账户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军队统筹医疗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2、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

  在政策和具体做法上 ,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一致 ,有利于军人退役后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地方“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人个人账户,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人的 2%。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 , 其中,1.8%左右划人个人账户,4.2%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参照现行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的做法和对军人职业的补偿, 在保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为工资总额 8%的前提下, 个人缴费比例可比地方低 1 一 0.5 个百分点。例如,可确定为工资收入的 1.5%(义务兵不缴纳保险基金)。

  对于国家补助 ,考虑到要建立统筹基金和现实消费等原因,应提高到 6.5% ,其中按 2.3%划入个人账户,4.2%划人统筹基金,从而使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比例为 3.8:4.2 ,与地方“医保”的做法一致 ,也可根据年龄段的不同划分作上下调整。

  3、军人医疗费用的支付要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可参照地方“医保 ”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标准制定、个人账户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鉴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的免费的军人基本医疗服务仍要保留。只是需要军队医疗部门将军人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水平界定清楚,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范围与标准等。超过军人最基本医疗需要的费用可由军人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由缴费军人自己负担。军人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军人年平均工资的 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军人年均工资的 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军人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随医疗费用的升高而降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范围内解决 ,可通过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等解决。这种“小病用账户,大病靠统筹”的支付方式可满足绝大多数参保者的基本医疗需要。

  4、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军人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基金运营所得要全部纳入军人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给付及时、存储安全。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由军人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并实行集中统管。军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军人医疗保险基金和保险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要与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

  基金的转移支付是指对军人服役期间医疗保险基金储蓄的提取和转移。军队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对象是退出现役的师职以下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士官。退役回地方就业的军人, 基金支付为退役时个人账户中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全部本息(包括个人储蓄和国家补助两部分),用于向地方社保机构进行基金转移, 军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并相应转移到接收与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继续参加地方医疗保险,实现军地医疗保险的接轨。对因公、因战牺牲的军人,基金个人账户全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对军人晋升为军职或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干部或在制度实施后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退还个人账户中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缴纳的本金和利息。

  (二)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军人所具体从事工作的不同,除参加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应参加相应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是根据各种军兵种风险的不同而设立的。

  1、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

  不同的军兵种,由于军人服役的地区环境和具体岗位不同,工作和生活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导致的疾病发生率也不同。军人工作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任务的特殊性。如参与国际军事活动、作战任务、军事演习、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等情况;二是岗位的特殊性。如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军人和从事航海、地下、水下和放射、医疗卫生等工作的军人;三是地区的特殊性。如边疆、海岛、高山、沙漠等艰苦边远地区,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对驻守军人身心的损害超过正常水平。那些处于边远、艰苦地区、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从事特殊任务的军人患某些大病和职业病的概率要比其他军人要高一些。因此,针对不同的特殊工作,应有相应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以体现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军人进行相应的医疗保障。

  2、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监管与支付、转移。

  根据军队社会保障机构制定的相关政策,针对不同的工作,参加不同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其缴费率应与其所从事工作的风险高低相对应,工作风险很高,其缴费率也很高,以体现其工作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缴费率,可参照过去三年间该工作所引发疾病的发生概率。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应完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纳入军人个人账户中。当军人退役时,无论其服役期间是否进行过大病或职业病治疗,退役时都按其个人账户中所具有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的数额从大病、职业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到个人账户中,与个人账户中的其他资金一并转入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或支付给个人,以增强他们退役后的医疗保障水平以及作为对他们曾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奉献的一种合理补偿。这种给付办法体现出在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军人的差别,使退役医疗制度更具有公平性与效率性。

  三、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通过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实现医疗基金在军人一生中的纵向调剂。

  一般来说,一个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医疗费的消耗程度有差异。一个具有连续性的医疗保障体制能使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的不同年龄段形成纵向调剂。目前部队的现役医疗消费与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是完全割裂开的,医疗资金无法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这也容易造成现役公费医疗消费中的软约束,加剧医疗经费的紧张。如果把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役医疗消费挂钩,则既可使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现役医疗消费中的浪费。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既可以让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医疗消费中的浪费现象,并能增强军人自我医疗保障的意识。

  (二)通过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进一步完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地衔接。

  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为军人退役后转入地方医疗保险体系作好了相应的准备。为了进一步做好军人退役与地方医疗保险的衔接,在军人退役转入地方医疗保险体系时,除了转入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外,国家财政还应另外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到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以作为对地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补充,这样可缓解军人退役安置难的问题;对于不能加入地方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在其退役时除一次性给付账户里的资金以外,另外再比照拨付给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统筹基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个人,以增强其自我医疗保障能力。

  (三)通过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可保证军人医疗保险待遇体现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差别。

  由于服役的地区环境和具体岗位不同,工作和生活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导致的疾病发生率也不同,比如那些处于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中的军人患大病和职业病的概率就要比其他军人高,相应地在医疗保险上也要体现出对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人照顾。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就是根据军人从事的工作风险的不同而建立的,体现出在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军人的差别,使军人退役医疗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公平性与效率性。

  [注 释]
    ① 郑功成。 社会保障学 [M].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414.

  ② 张东江,聂和兴。当代军人社会保障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1.311.

  [参考文献]
    [1] 张东江,聂和兴。当代军人社会保障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1.

  [2] 丁继业。 新世纪军人保险[M].解放军出版社,2001.

  [3] 郑功成。 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4] 黄瑞新。军人保险概论[M].解放军出版社,2003.

  [5] 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 沈光芹。 论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发展 [J]. 社会学研究,1998,(2)。

  [7] 刘纯安。 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军队财务,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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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王勤赞。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应进一步完善[J].军队财务,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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