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准则下商誉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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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准则下商誉问题的思考
摘 要: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做了相关修定,但仅仅是基于合并商誉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在理论上存在很多不妥之处。商誉的本质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它不可能形成于合并这个短暂的交易时点上。根据对现行准则和会计环境现状的分析,在我国应暂不确认商誉,而只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观点,同时阐明了会计实践对规范商誉概念、完善商誉会计准则的迫切需求。关键词:商誉;内涵;计量确认;思考
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却无法具体辨认的一种无形资源,最终体现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关规定,但仅仅是基于合并商誉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本文将根据对现行商誉准则的分析,结合商誉内涵以及目前会计界的争论,对商誉的计量确认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誉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并在购买方个别账簿及报表中列示。在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应确认为合并报表中的商誉。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对于确认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企业都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将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一经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准则对商誉的规定是源于合并商誉制定的,而对于企业自创商誉的确认计量问题采取了费用化的会计处理。这实质上是出于企业平衡合并交易账目的目的而设立的,而不是基于商誉的本质对商誉进行计量确认。深究商誉的本质,再加上合并商誉在入账时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形成原因,现行商誉会计准则明显不能站稳脚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