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迟退休年龄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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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退休年龄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 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始于1951年,几十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变化、初始劳动年龄的上移、寿命的延长、健康状况的改善等,这些都使推迟我国现行退休年龄具有了可行性。目前,在我国关于“是否推迟退休年龄”的争议颇多,本文主要从我国目前法定退休年龄现状、推迟退休年龄的可行性因素及推迟退休年龄与就业压力相关性三个方面对推迟退休年龄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关键词】 推迟退休年龄 可行性 就业压力
2012年6月27日,《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到“十二五”期间中国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此政策一出,再度引发公众对“推迟退休年龄”的热议。反对者认为,推迟退休年龄势必挤压年轻人的就业机会;而在拥护者看来,推迟退休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且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带来巨大压力,不少老龄化国家普遍采取了逐年推迟退休年龄或者弹性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做法。面对这些争议,对我国目前退休年龄现状以及推迟退休年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我国目前法定退休年龄现状分析
1、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的演变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1953年修改后的《劳动保险条例》对退休年龄的规定未做变动。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中,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周岁。这一法定退休年龄一直沿用至今。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使用《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通知规定全民所有制食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第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第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第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四,因工致残,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资源的稀缺,国家根据当时的情况对部分高级人才的退休年龄进行适当的放宽。在《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教育、卫生、科技技术事业这类行业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延长工作年龄,但是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的离退休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2、现行退休政策存在的一些弊端
一方面,提前退休操作不规范导致退休低龄化。近几年来,由于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严密,一些企业为减员增效纷纷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使社会的稳步发展及养老保险改革受到严重冲击。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最新调查,湖南省2002—2004年办理的企业各类退休的25万余人中,提前退休人员有9.4万多人,占退休总数的37%以上。全省平均职工退休年龄只有52.3岁。提前退休人员已超出了正常范围,既违背了国家的退休政策,也严重扰乱了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秩序,成为养老保险金严重缺口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企业缴费率上升空间有限。我国企业20%的缴费率大大超过了美国的7.65%、德国的6.2%和日本的6.2%。高缴费率已经使企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负担过重,继续提高企业缴费率无疑会使企业的负担更重,提高费率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