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法国际化环境下的我国刑法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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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法国际化环境下的我国刑法发展
二、我国刑法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种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从而产生了国际法律。为此,世界各国正在寻求互相学习,在刑法的相关理论和立法中,相互融合,从而形成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当然,在我国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刑事法律本地化的建设中,因为刑事法律本地化是当代中国刑法的国际化的迫切需求。因此,将我国刑法的国际化进程建设首先要参考和移植国外的先进理论和经验。走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之路,并在其中有选择性的加入国际刑事公约的具体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刑法的国际化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既保护了人权,也顺应了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
2.普遍管辖权原则:自1980年以来,随着我国在世界舞台的地位愈加的重要,遵照相关组织确定的普遍管辖权,在立法上,我国和国际惯例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对接。
3.对死刑立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于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我国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这都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对死刑问题的谨慎对待,顺应了世界各国目前废除死刑的趋势。
4.扩大开放罚款处罚范围:随着刑事法律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我国法律理念的不断深入,我国根据国情在不断改变刑法控制的应用范围,基于保障人权的前提之下,不断扩大开放罚款处罚的范围。
5.刑法国际化:伴随着国际公约成员国的不断增加,相关组织对公约内容在不断的修改,使其趋于完善。国际公约对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罪、战争罪的犯罪这些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的刑法在保护人权和加大经济犯罪的打击方面都作出了相关规定。由于与国际接轨,我国法律对特殊群体的犯罪力度加大了打击,如贩卖人口、跨国犯罪等。
三、刑法国际化环境下我国刑法的发展
我国在逐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在这其中,法律制度的改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刑法在各部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保护作用。和谐的社会对刑事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改变陈旧观念,过时的传统观念。和谐刑法不仅要依靠对当地的制度建设,也要根据我国国际化的趋势,从国外吸取先进的经验,两者互相结合。
(一)刑法理念的国际化要求
刑事法律的概念基本上是刑法的基本概念,影响和制约新的刑事司法系统的建立和有效运作,甚至决定了刑法的国际化程度。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的重点在犯罪和惩罚之间的关系上,现代刑事法律的概念,主张犯罪的综合治理,以及人的全面保护。刑法的传统观念常常忽视刑法的国际化对中国当前的形势和世界的潮流的影响,与科学的现代刑事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以我们应该更新刑法的旧观念,要扬长避短,既要发挥我国法律的优势,也要对国外先进的刑事法律规范国际刑法公约,迁移和整合,并引入匹配刑法的概念。
我们应该从以下一些方面来加强我国刑法理念:要建立市民刑法的刑事法律的概念,更加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是实现我国刑法国际化的需要。为此,我们应该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社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建设。在刑事立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作为现代刑事立法的终极目标,刑法作为国家和其公民之前的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刑事司法中,应淡化刑事法律意识,摆脱专政为核心的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保护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社会应该建立在刑法的主观意识之间的关系,避免刑事法律意识的亲属关系,身份和信任感。
(二)在国际环境下,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刑法处罚制度
我国传统的刑法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相比,是相对比较严格和严厉的。现在很多国家的刑法指定都是依据概念刑法的原则。也就是法律相对谦虚,谦逊的处罚犯罪行为,对刑事立法产生了相关制约。对我国刑法的处罚制度进行相关改革,使我国的刑法变得更为的人性化。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们仍然不能姑息纵容,要进行严厉打击。
(三)树立理性的刑法观念
我国的刑法制度,一直在突显我国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感。然而,在我国严厉的法律制度下,立法和执法上的严厉,会形成社会上对司法公正的过度追求。然而,法律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如果只注重结果合理,而忽视刑法上有一个合理的质量,过分追求司法的情况下,人们将会对司法的缺乏罪恶感,容易侵犯人权,应该警惕和进行制约。在日益同国际接轨的今天,我们的法律也应该适当的进行改革,更新理念,从根本上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进行保护。在刑法的处罚上严格限制,以防止滥用刑罚,避免人们犯罪。
四、逐步加强我国的刑法发展
对我国现有的刑法的逐步改善,必须紧紧抓住他的理论意义和原有的功能,以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为目标和宗旨。我国现有刑法是在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考察下,符合我国人民群众和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颁布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给予肯定。
时代是发展的,随着国际间竞争和合作的加强,现有刑法也逐步也显示出一些小缺点,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使其趋于完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相关犯罪理论和法律相关条文,以我国国情为第一原则,对我国的刑法进行相关改革,使我国法律跟得上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我们可以将以下几点作为参考:
首先,要理顺和明确刑法和国际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处理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规范的冲突的时候,应实行国际刑法规范优先的原则。这是国际公约和相关条约的规定,由于我国加入了相关组织,因此在对国际间犯罪行为的打击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遵守国际刑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坚持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国家应在国际条约的一般刑事法上参照国际条约处理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有针对性的特别刑法,以打击国际犯罪的发生。在对犯罪行为打击的过程中,和刑法的改革中,我们必须坚持将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相结合的原则。
再次,逐步改善我国对死刑的惩罚制度。国际上有一系列的死亡刑罚适用的国际标准,如最严重的罪行的死刑的适用范围等。如逐步减少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规定只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较少适用或基本不适用死刑。严格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根据现有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根据刑法修正案不适用死刑。除了死刑赦免制度,明确规定了赦免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被判处死刑的人寻求赦免,从而弥补了刑法规定的刚性不足,纠正错误司法可能会发生,减轻被普遍认为过于严厉的惩罚,缓解社会矛盾。深入研究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的标准,尽可能建立一个更加统一的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的标准,至少将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或死亡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清除,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我国刑法的发展正在逐步的与世界接轨,因此我国刑法的现代化进程建设中也应顺应时代和世界的发展趋势,在确立本土优势的情况下,积极的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理论上和相关条文上进行改革,使我国刑法逐步与世界接轨,变得更加的人性化和社会化。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具有着重要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