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网络犯罪与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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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网络犯罪与防范策略
论文摘要 网络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由于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犯罪手段比较先进,因而较难防控,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本文首先对网络犯罪的基本情况(概念和基本特征),以及当前侦查网络犯罪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说明,进而提出了几点防范网络犯罪的策略。论文关键词 网络犯罪 防范策略 犯罪立法 国际合作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负面作用,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的出现,便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破坏作用。正确认识网络犯罪,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予以防治,将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网络犯罪的基本情况及侦查网络犯罪的主要困难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网络犯罪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运用计算机编程、加密等操作技术和手段,或通过利用互联网基本信息供应商,以及应用服务提供商等,在网络上或者计算机操作系统上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和先进性。网络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借助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以利用原有技术无法察觉的有利时机实施犯罪,因而具有先进性特点。
2.隐蔽性。网络犯罪活动能在几分钟甚至数秒内就可以完成,很难被察觉,因而具有很好的隐蔽性。
3.跨地域性。地球村的“建成”,网络四通八达地遍布于全球,使得网络犯罪不存在国界性,且跨国性的犯罪往往会牵涉到很多国家,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4.严重破坏性。网络犯罪在国外,如美国、英国等国家,每年造成的损失多达几十亿元,由于网络犯罪60%以上发生在金融行业,所以每次犯罪活动又往往涉及很大的金额,因而,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5.犯罪主体低龄化和内部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中,犯罪主体年龄在35岁以下的案件占了七成以上,这与计算机盛行的时间和熟悉计算技术人员的年龄有着很大关系.
(二)当前侦查网络犯罪存在的主要困难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出现较晚的特殊的犯罪形式,相比于普通的犯罪,由于其作案手段的高智能化以及作案方式的复杂化,因而更难以侦破,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1.网络犯罪法律体系不健全,侦查阶段在程序上、实体上无法可依。尽管从1991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来,已先后又颁布数项行政法规对网络犯罪予以防治,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在1997年又通过在新刑法第286、第287等条中专门增加利用计算机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相关条款,但总体而言,刑事立法还无法覆盖不断新型化的网络犯罪,致使犯罪分子往往成为漏网之鱼。尤其对网络犯罪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侦查程序进行说明,基本还参照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予以执行,由于依据这些法律进行的审查过程比较繁琐,对网络犯罪而言显然是不实用的,网络犯罪的证据很多可以销毁掉,很容易出现无法找到立案证据的现象,按照普通法律的审理程序,往往会贻误办案时机,致使案件很难破获。
2.网络犯罪十分复杂,犯罪主体不易确定。由于网络犯罪是利用高科技进行的犯罪,且犯罪手段多样,犯罪证据又可以被删改,因而使得网络犯罪十分复杂,较难处理。同时,犯罪分子在接触网上的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时,一般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可以一直保持匿名状态,而且可以进行反复登录,直至达成犯罪目标,在整个过程中,侦查机关很难对犯罪行为提前监控到,因而,对真实的身份往往难以查认。加之侦查取证的过程一般需要按部就班一步步进行,客观上拖延了查找犯罪分子作案证据的有效时间,等到接近犯罪目标时,犯罪分子往往早已逃之夭夭。这种不利情况致使犯罪分子的漏网几率大大增加,给侦查机关办案带来很大困难。
3.跨国界网络犯罪不易有效侦破。由于网络犯罪具有无国界的特点,所以很多网络犯罪是在不同的国家间展开的,而国与国之间没有统一和完善的法律制约,对于这种犯罪就较难侦查,又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网络犯罪的定罪程度不一,判刑时限不一,致使很多案件处理起来十分复杂棘手,并难以最终定论。另外,对于部分国外犯罪分子侵入我国进行作案的情况,在我国法律中也较难找到判刑依据,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而《刑法》第285条又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显然,在涉及判刑年限时,因存在一定冲突,使得对于以上网络犯罪情况如何进行定罪就难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