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民工平等权的法律保障(2)
若水1147由 分享
时间:
浅议农民工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二、农民工平等权的现状解读
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从农民中分化出来并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参与城市的建设,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处处被排斥和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平等权保护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虚置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任何公民无一例外地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享有的权利是完整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剥夺。但是1995年修正过的《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相当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这显然是在法律上设置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政治权利的不平等。”②农民工政治权利平等形同虚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实现其他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都得不到保护,又谈何保护其他政治权利呢?(二)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遭侵害1.农民工工作环境差、时间长。《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只能从事条件最差、待遇最低的脏、苦、累的职业,往往条件好的、工资高的职业都将农民工排除在外,例如国企职员、公务员、教师等。“据统计,现在的矿山,真正在井下第一线工作的80%~90%是农民工,在建筑工地80%~90%是农民工。”③2.农民工工资低、常被老板欠薪。农民工经常从事高强度、高危险、有毒、有害的工作,但是取得的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时企业经常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克扣农民工的工资,甚至时常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的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元左右。在非国家企业里,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④3.农民工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技能低下,不容易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做的较多的也是脏苦累的活。农民工人口众多,素质不高,政府优先给予城镇人口更多的就业机会。同等条件下城镇人口获得收入较高、劳动环境好、福利待遇高的工作,农民工获得的工作却恰恰相反。农民工在现实条件下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经常成为人事变动中第一个受解雇的对象。
(三)农民工的受教育权错位
教育是当今社会国家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受教育权是获得教育的前提条件。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但是当前的教育制度并不能满足人们对教育平等的期盼。
首先,从教育经费上看,国家将投入的教育经费基本上都用于城市,农村的教育经费往往只能靠自身负担。农民工往往因为贫困无法负担起教育费用,又未获得政府或者社会机构帮助而不得不辍学打工。他们的受教育权如何能得到保护?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调查,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占总数不到40%的城市人口上的投资占77%,而占人口总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
其次,从师资力量上看,经过系统培训,具有较高教学经验的教师集中在城市,而将未经过培训、无经验的民办、代课教师分配在农村。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严重受到影响,平等的受教育权无法获得保护。
再次,从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上看,农村人口受高等教育机会远远低于城市人口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农村人口文盲比例居高不下,学历低者比比皆是,而城市人口却恰恰相反。农民工中低学历者比例占据大部分,辍学率高于城市人口。据国家相关课题组调查显示,近年来随着学历增加,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
三、农民工平等权保障的实现途径(一)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权现行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现行户籍制度导致断层:一部分人迅速迈向现代化,而大多数人却与现代化无缘。因此,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是必然的社会趋势。必须打破现行的二元格局,消除城乡户口的差别,允许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确立城乡一致的平等的户籍制度,实现国民待遇的真正平等,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权利保护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是矛盾和冲突的磨合器。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需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事故时,工伤保险制度作为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厚盾,可以解决农民工无钱治病的问题,防止责任人互相推诿责任,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农民工得大病无法获得社会帮助时,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大病医疗花销,解决“大病无钱治”的问题。
(三)开展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权利意识不高,需开展普法教育,消除封建残留思想,宣传权利的重要性,在权利受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都运用法律武器和平解决争议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拒绝“以暴制暴”。
同时,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是平等的社会主体,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人格尊严均需受到尊重,不得实行不平等对待。
(四)建立代表农民工的维权组织,传达农民工呼声世界上农民工维权机构已相当普遍,而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农民工维权组织。当前当务之急需建立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维权机构,赋予其与城市中的工会、妇联同样的政治地位,通过这个组织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该机构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不能随意成立,该机构需服从政府的管理,不能让其成为脱离社会的无政府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参考文献:〔1〕张清.农民阶层的宪政分析[J].中国法学,2005(2).
〔2〕李树忠.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M].法律出版社,2002.
〔3〕钟丽娟.农民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考[J].理论学刊,2003(2).
〔4〕陆学艺.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周其明.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J].法商研究,2000(2).
〔6〕同春方.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