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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控辩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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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控辩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 现代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在追求程序正义过程中,提出了一种新的理念——控辩平等,它要求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时应当考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程序对等和力量均衡。在这一前提下,检察权的发展也伴随着辩护权的发展,二者在司法制度向前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控辩制度。本文在深入阐述了控辩权发展内涵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分析我国控辩权的发展历程,探索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中控辩权的发展规律及趋势。

  论文关键词 控辩权 控辩平衡 附条件不起诉 量刑建议

  一、控辩权的内涵

  控辩权的实质就是指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与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控辩制度产生之初,是没有辩护权与检察权这一概念的,但是,随着犯罪行为的出现,犯罪必然要求受到惩处,那么就需要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审判,因此,随着审判权的产生,辩护权也就随之产生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案件量的增多和对程序正义理念的重视,审判机关在刑事活动中的地位也越来越中立化、被动化,检察权也渐渐从审判权中得以分离出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其价值相当于缓冲器与过滤器。之后,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分流作用和在刑事追诉中的能动作用,检察机关从追诉权中逐渐衍生出了案件审查权,检察机关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辩护权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基本就是随着检察权的发展而发展。因此,阐述控辩权的内涵,首先就是要阐述检察权的内涵。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说明“法律监督”有两层意思:其一,检察和监督相一致,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二,监督与检察具有很大差别,监督的概念要大于检察概念,检察是监督的一种方式,检察权应是法律监督权的一种特殊种类,如人民代表大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权,因此,并不能把法律监督权等同于检察权,检察权应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分析我国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以来二十多年的检察历史可以看出,启动诉讼程序、指挥诉讼程序、监督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检察机关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的。因此,我国检察权发展的主线其实就是对诉讼监督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二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三是对裁判结果和裁判执行情况的监督。这三个方面都涉及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问题,因此,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进行监督,是诉讼监督的主要方面,也是检察权的内涵所在。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项诉权,诉讼中的很多权利皆由辩护权而产生,或者密切相关,如申请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等。辩护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自刑事诉讼启动时起至审判结束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对侦控机关的控诉进行反驳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因此,辩护权的内涵就是对侦、控、审活动的制约,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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