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的技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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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的技能要求
论文摘要 本文在考察了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现状,并对国外相关考核制度做了一定阐述后,对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的技能考核制度的量化指标及其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基本框架设计,以期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鉴定人整体素质的提高。论文关键词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 执业准入 技能要求
一、引言
所谓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者,其在整个鉴定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如何保证鉴定人的能力足以满足鉴定活动所需?采取何种方式对其能力加以考核?在何阶段进行考核就成为需要对应考虑解决的问题。对此,可从鉴定人执业准入的角度加以考量。但是,目前我国在鉴定人执业准入管理上,并未将鉴定人准入能力考核纳入实质考核层面。
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人管理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鉴定人缺乏统一的管理。对其资格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以致司法鉴定人队伍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使我们有了一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鉴定活动的统一化和规范化,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技能考核要求不明
《决定》依然没有明确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人的资格不是通过考试,而是经过审核登记成为司法鉴定人。这表明申请人只要在职称、专业资格、学历、实务能力4个方面具备任一条件均可申请登记成为司法鉴定人,而各省的司法行政部门会因缺乏相关具体规定而无法实质审查申请人的技能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规定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但实际上并不能起到统一鉴定人条件,并且对鉴定人资格所作出的准入规定,缺乏对鉴定人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二)资格审查形式化色彩过重
审查方面流于形式,在准入审查上,虽然司法部令第63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6条对鉴定人的考试和准入做出规定,但《决定》实施后,却变成了单一的执业资格制。在复核审查上,按照《决定》等相关规定,对于已经获得鉴定人执业资格者,其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5年后向司法机关延续申请。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要对鉴定人资格实行监督,杜绝执业资格的终身制。但在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管理仍然停留在登记管理这种静态、被动的管理层面上,缺乏动态的、主动的监管机制和定期的考核评价制度,在延续申请和审查时,因延续执业条件与初始申请条件相同,只要工作岗位和职称没有变化,鉴定人执业资格就成为实质上的终身制。
(三)准入管理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中执业的鉴定人。按照“两高”“三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决定》实施后,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分别出台了各自的鉴定人管理办法,各系统的鉴定人管理实际上依然延续的是各自管理的模式,同一专业的鉴定人在不同系统内的条件要求也不尽相同。不管是在资格审查上还是登记管理上,两者都是各自机关负责,年审和名册撤销或是处罚都是各自机关内部评定和进行,这就在准人资格上留下了“标准不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