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之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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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之再
四、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条件之再设定
(一)对于未成年人触犯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应先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
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具有以下行为的:预备行为、中止行为、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悔罪表现良好真诚的;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邻里纠纷、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通常认为上述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也不至于损害刑诉程序行为。
(二)听取未成年人家属、与其生活的近亲属的意见,甚至可以调查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的人员的意见
查清未成年人在平时生活、在校或者工作的表现,评估其本人的品格证据是否过关,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性。经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心理状态,对其是否可能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得出是否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结论。若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应制作《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风险评估意见书》,并应对未成年人后续情况进行跟踪,若发生情势变更,应重新启动逮捕程序。
(三)通过对提审未成年人,考察其认罪、悔罪表现
查清其犯罪动机、目的、主观恶性。对于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复犯罪或流窜作案,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可能的;教唆纠集多人共同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供述极其不稳定,经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的;累犯或曾因同性质犯罪被多次治安处罚的;不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可能发生重新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豍都应当立即逮捕而不再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
(四)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况,适用宽容相济政策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虽然办案期限短,案件量庞大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缺少调解的相关材料,检察机关也应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道歉或者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将该情况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参考条件。
(五)各级检察机关可设立未成年人常见刑事犯罪的无逮捕必要标准
一般未成年人犯罪会以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寻衅滋事居多。可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规定一般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标准,对某类特殊罪名明确无逮捕适用必要的细化标准。如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无逮捕必要:数额在3000元以下,是偶犯初犯;全部退赃的;盗窃亲属财物,亲属表示原谅的;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盗窃数额在10000元以上,但是从犯、胁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固定住所的;在校学生盗窃同学、学校财物的,认罪态度良好的等等都可以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