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对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前介入侦查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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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对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前介入侦查阶
论文摘要 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进步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制度的修订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更是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反贪工作的开展。本文将重点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对策展开论述。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辩护制度 提前介入侦查阶段 应对之策
律师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推进我国司法建设的步伐都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依法保障人权已是刻不容缓的话题。在万众期待下,新修订的《刑诉法》于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修订后的《刑诉法》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一规定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但增强了侦查阶段的对抗性,给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新《刑诉法》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意味着辩护人从案件一开始便能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整个案件的动态,为日后法院庭审的控辩对抗做好充分准备,大大增强了辩护力量,同时也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控诉难度,这就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侦查阶段真正把案子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