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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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三、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在现有的三个国际海运公约中,虽然《汉堡公约》没有得到发达国家和航运大国的广泛响应,但是其中对于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原则进行调整的条款符合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国际海运的发展规律。相信随着国际海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国际海运关于承运人责任原则的调整将会持续进行下去,直到满足国际海运事业发展为止。所以,我们应积极分析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的必要性。
(一)《汉堡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调整符合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
符合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原则和国际发展趋势《汉堡规则》中“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是兼顾和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需要,符合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际航运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其在国际航运中的竞争能力。早期《海牙规则》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基于航海技术的局限,使承运人在抵御海上风险时表现出极大的冒险性,各国政府特别是海运大国为了刺激航运业发展而允许承运人享受航海过失免责所带来的益处。
(二)积极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是发展中国家海运发展的必由之路
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该越来越受到重视,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独立走上国际航运立法舞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公平的前提下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是国际规则发展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想要在国际海运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并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就要积极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
(三)原有公约中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调整势在必行
航海过失免责的弊端。一方面,在现阶段依然坚持航海过失免责不能再以航海技术的局限作为其理由;另一方面,航海过失免责的确立,没有完全贯彻过失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货方的正当利益。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航海过失免责是西方海运发达国家所操纵而明显为偏袒船方利益而设立的,不能适应如今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四、我国如何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进行综合利用
考虑到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特点,以及日益增长海运需要,我国要想保证海运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就要对现有的国际海运公约进行深入研究,并利用《汉堡规则》推动的有力机会,努力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并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进行综合利用。目前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正确理解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调整中的问题
对于承运人责任规则原则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我们应在推进《汉堡规则》的同时,以《海牙规则》为主要依据。考虑到实际应用形势,目前国际通行的标准都是以《海牙规则》为基础定立的,因此我们要清楚调整承运人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我们应在加快推进承运人责任的同时,协调好与其他国家的航运公约以及承运人责任归责的问题,保证我国的航运经济能够拥有宽松的国际发展环境和政策法规的支持,为我国的航运经济提供法律支持。
(二)应将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与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相统一
在我国为了保证海运经济能够取得积极的发展成果,制定了《海商法》作为主要的海运经济法律,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现有的《海商法》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而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是航运经济中的主要调整。所以,为了保证我国的海运经济能够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应将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与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相统一,使得我国的海运经济在国内与国际都能有较强的法律和公约予以支持。
(三)积极推动海运承运人责任改革,适当取消免责条款
取消航海过失免责,适当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使得船货双方分担风险更为合理。这既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趋势,也是我国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必须做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的准备,完善船舶责任保险,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保障。因此,从推动我国海运承运人责任改革出发,我们应努力改善海运经济运行环境,不断健全国内法律并推动国际公约的改革,为我国的海运经济谋求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