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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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
[ 论文 关键词]地方税制 税收管理权限 分税[论文摘要]地方税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税收权限的划分。公共支出的效率理论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现状决定了地方税权划分的必然性。我国目前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权限的划分很不合理。我们要应充分考虑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本身的性质,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省级及省级以下的税收管理权限。
科学 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当前应顺应我国 经济 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一、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理论依据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 自然 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 法律 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二、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地方税制的一/卜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即税收权限。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是分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框架。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税收立法权如下:一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二是现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法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法立法权:《1)享有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娱乐业适用税率的权力:(2)享有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决定减免资源税的权力《3)享有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决定开征或暂缓开征资源税的权力《4)享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企业 决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力;《5)享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税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
总体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既没有确定税基的权力也没有调节税率的权力(除了几个小税种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过严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由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较/J、,我国的地方税实质上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八划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的税收。税收权限划分的不合理.必然产生很多不良后果。
第一.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分税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传统体制的翻版中央向地方放钱不放权.没能深入一步。虽然对于打破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体制有一定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随着改革和 发展 的深入这种体制自身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从中央来看.它放掉的只是钱.然后又可凭手中权将钱重新收回.故而可能出现左手放右手拿的局面。从地方来看,它得到的是钱而不是权.或即使在某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因为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无法决定自身的税收权限收入构成和规模.造成地方支出责任(事权)与收入权利(财权)之间的不匹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的发挥.自然使地方容易产生一些短期行为。
第二.地方性收费和基金侵蚀地方税的税基。一些符合条件应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地方性收费或基金项目由于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而不能征税.这削弱了地方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位.制约了税收规模的扩大.并促使地方政府不断通过收费扩大自己的财力.造成收费项目多.规模大.甚至“费挤税“现象的出现.扰乱了国民经济正常的分配关系。
第三.地方税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经济问题.地方也无力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由于各地自然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在全国各地的税源统一立法的情形下.势必造成以下不利的影响中央要求开征的税收.地方没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具备了某种税源.又需用税收调控,而地方却无权开征相应税收。因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开发本地资源优势.培植骨干财力.削弱了地方税特有作用的发挥.而由于缺乏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所需要的自主财源,地方政府在提供符合公众利益的区域性公共物品上也常显得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