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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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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对


  三、政策建议
  
  目前,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可以替代劳动和资本的最为重要的经济增长要素和引擎,而税收是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手段之一。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美国、加拿大和瑞典所实施的研发税收抵免效果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刺激使研发支出增加近2%。而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有限,相关研究结果表明税收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需要加以改进。

     (一)所得税亏损弥补模式和期限调整
  亏损结转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消除对纳税人亏损征税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只有等到企业寿命结束才能确定。所以,盈亏确认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的,也只有如此,所得税款才能及时入库。但是,分期确认盈亏,并不能割断和否定各个会计期间盈亏的互济关系。本期盈利,只能说明本期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是盈利的,并不代表在整个寿命期内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也是盈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时候也是如此。所以,本期的盈利应当允许与其他期间的亏损互抵,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对亏损征税的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准许亏损结转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税收惯例。
  如果把视角拓宽到国际范围,那么亏损结转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准许前后结转,如加拿大规定为 前转3年,后转7年;美国规定为前转3年,后转5年;印度尼西亚为前转5年,后转8年。二是只准向后结转,如阿根廷规定后转10年;法国、巴西和泰国规定为后转5年;英国、新西兰、新加坡规定可以无限期结转。后转操作简便,但企业却会在亏损的情况下,仍然承担着以前年度的税款。
  从理论上讲,只有当亏损抵补期限可以向前和向后无限期结转,才能完全避免对亏损征税,才符合所得征税的实质。亏损前转,即为纳税人设定负纳税义务,涉及到前期已征税款退税问题,对于现金流量不足的纳税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处于负纳税义务地位的企业通常都是成长期的小型企业以及从事大型高风险投资项目的企业。这类企业大多缺乏资金,资本成本较高,如果不能全额退税,势必使其本来已经紧张的资金流量雪上加霜。因此,退还税款对企业来说比等现值的未来减税(亏损后转)获取的资金更有价值。
  
  (二)允许利息支出全额扣除
  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较高的融资风险只能与较高的融资成本相匹配。技术创新的高风险性,使创新型中小企业很难与商业银行结成亲密的合作伙伴。所以,创新型中小企业只能立足于现有的商业银行主渠道之外寻求生存资金,而且必须以较高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只有允许创新型中小企业比照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在税前全额扣除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才能帮助其利用税收屏蔽功能,降低融资成本,使其融资成本接近于一般的非创新型企业。
  当然,利息全额扣除应当有一个前提,即取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否则,如前所述,基于避税目的,纳税人以贷款为合法形式的非法利润转移,将会使该政策工具部分甚至完全失效。
  
  (三)允许研究开发费用后转加计扣除
  创新型中小企业收益不稳定,费用发生的当期很可能没有足够的所得用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该政策不能落实的风险比较大。鉴于此,应当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向后无限期展转扣除,排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权利不能实现的不确定性,以消除纳税人的后顾之忧,使纳税人能潜心按照商业目的安排研发活动。
  有必要说明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并不属于纳税人实际支出,所以并不适用于向前展转扣除,否则,还会出现税款退库的问题。
  
  (四)对技术转让所得全额免税
  技术创新具有前期风险大、后期投入高、组织化程度强的特征。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应当而且必须承担前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风险,至于后期产业化风险,则可以通过技术成果转让的方式分散给其他企业组织承担。所以,科技成果转让具有重要的宏观经济意义,它可以将各经济主体之间独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等创新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整合,提高技术创新的“专业化”和“合作化”程度,以分散技术创新风险,加速技术和信息交流,加快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速度。税收政策工具应当顺应这一要求,对技术成果转让实行全额免税,以降低全社会创新资源的整合成本,优化创新资源配置。
  
  (五)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企业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政策工具的效果,取决于纳税人纳税义务状态和盈利的强度。在负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低税率并不能够为纳税人带来任何实际的税收利益;在盈利能力较低的情况下,低税率为纳税人带来的税收利益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低税率还可能导致其他政策工具失效。因为优惠税率的优惠对象是企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前已述及的纳税人利用税率在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异,将利润由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转移而非法避税,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优惠税率是发展中国家采用最为广泛的鼓励投资的政策工具,但使用优惠税率在提供投资激励方面并不是最有效的工具。所以,可以考虑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取代企业优惠税率,例如前已述及的创业投资抵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利息支出税前全额扣除抵税等。
  从纯粹的税收技术角度,或者从税收操作层面而言,基于特殊活动的税收优惠等于把一个整体企业分解为一个个能够识别的相对独立的业务活动,然后对其中具有创新价值并且对于特定的税收工具比较敏感的活动给予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创业投资企业对于投资抵减投资税比较敏感,则允许其投资额直接抵减其投资所得税;研发费用对于能够被税前全额扣除激励效果比较明显,则准予其研发费用后转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企业优惠税率,还具有优惠对象明确、便于识别、避税困难的特征。
  鉴于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具有显著的技术优势,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税率优惠政策,有利于从整体上抑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生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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