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发行与个人金融产品发售情况实证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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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发行与个人金融产品发售情况实证研究
三、完善国债发行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积极拓展农村国债发行市场,畅通农民投资渠道
大力开拓农村国债市场,改变以往国债发行过于偏重城镇居民个人购买的不合理现象,积极吸收农村剩余资金,丰富国债发行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发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种国债。面向县、乡居民发行一定数量的新农村建设特种国债,按照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原则,拉动落后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按城乡比例发行国债。每年或定期对农村发行一定比例的国债,并根据农民居住地分散、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适当延长国债发行时间。
(二)优化国债发行结构,实现国债结构合理化
国债发行一定规模必须建立在国债结构不断优化的基础上。首先,调整国债期限结构。针对目前国债大多集中在3-5年期限的中期品种的现状,应遵循“发展短、长期,控制中期”的原则,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增强人民银行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并适时推出长期国债,增加国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实现长、中、短期国债的合理配置,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空间。其次,优化国债品种结构,实现品种多样化,满足投资者对不同品种国债的不同需求。品种不足,既满足不了投资者投资需求,也制约了国债规模发行空间的扩展。针对我国长期以来的不可流通的国债占主导地位的现状,应尽快推陈出新,适时推出如财政债券、社会保障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储蓄债券,实现国债品种不断创新,扩大投资者投资选择余地,以适应不同收入、不同投资偏好的购买者需求,以充分挖掘国债的经济功能。最后,调整国债持有者结构。针对目前我国国债个人持有比例较高的现状,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调整国债持有者结构。国债持有者应包括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等。在国债市场发达的国家,国债持有者通常以专业机构、政府为主。因此,我们应取消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某些限制,培育国债机构投资者,考虑允许国外投资者持有一定比例的国债。通过调整国债持有者结构,改变国债持有者原有的持有格局,为国债发行保持必要规模创造一个发行空间。
(三)加大国债宣传力度,提高国债认知度
一是各地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债监管部门,应将当地各商业银行每期国债发行计划、发行时间及分配网点等信息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使广大居民能知道国债的发行条件、发行利率、发行数、发行要求以及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和购买方式。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债咨询和举报制度,将咨询和举报电话在媒体上公布,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答复群众咨询。
三是商业银行发行网点要严格按照国债发行文件要求,在发售柜台张贴“正在发行国债”或“国债发行完毕”的告示,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国债发行情况。
四是加大国债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建立国债“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国债、认识国债、购买国债。
(四)改革国债发行方式,拓展国债发行渠道
目前国债采用承购包销方式发行,承销机构包括各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但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却不在其中,使国债发行失去了半壁江山,使国债的筹资功能受到限制。如果赋予农村信用社国债承销资格,可充分利用其网点多的特点和优势,将国债发行的触角延伸到农村腹地,清除发行“盲区”,实现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以及国家广泛募集资金的多重目的。要做到这一点,一是国家应改革和调整现有的国债市场参与资格,将农村信用社纳入国债承销体系,以充分利用其遍布各乡镇的营业网点优势,挖掘农村市场的巨大潜力,满足广大农民的投资需要。二是将现行的承购包销模式改为代销模式,商业银行履行代理职责,销售了多少,上划多少,未售出部分足额由财政部注销,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经营风险。三是建立激励机制,改善营销管理。借鉴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营销手段,适当提高国债发行、兑付的手续费,对足额完成任务的柜台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促动其更好地宣传和销售国债。
(五)改进国债利率管理,实行浮动利率制度。
改变多年来国债固定利率制度,使中长期国债利率与国家通货膨胀指数挂钩,采用浮动利率,消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提高投资人的实际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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