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税法功能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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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税法功能解析
[摘要]从法与经济学的视角,即主要从微观的层面来探讨税法的功能,其主要体现在: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激励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税收效率等。[关键词]税法功能;外部性;内部化;交易成本;激励机制;资源配置
所谓功能,是将系统的要素和多个作为要素集合体的子系统,或者说是在整个系统所担负的活动、作用、职能与系统实现目标和系统适应环境所必须满足的必要性条件相关时,对此活动、作用等赋予的意义。关于法的功能,卓泽渊教授认为,“法的功能即法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是指法内在所具有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蒋晓伟教授认为,“所谓法的功能是指法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向,它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功能与作用的语义有相近之处,但作用侧重于实际的效果,功能则侧重于说明带有方向的活动。”赵震江、付子堂教授认为,“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因为“法的功能成为反映各部门法特征的主要标志,并体现着各部门法的本质”。所以税法功能的理论对于认识税法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现有的关于税法功能的研究成果看,大都从传统的法学规范范式进行分析,并且多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从法与经济学的视角即主要从微观的角度来探讨税法的功能,以期对税法功能和税法产生的合理性、正当性产生新的认识。
一、税法可以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有不同的定义,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本文主张从法律的视角即权利与义务的视角对外部性进行定义,认为外部性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种结果,是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以至于利益的失衡。负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正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且没有施加任何义务。王廷惠就认为,“外部性的本质是围绕行使权利引发的利益冲突”。邹先德也认为,“不同经济外部性行为的法律特征又决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外部性的特征主要有:产生的必然性,即不可避免;存在的普遍性,即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解决的相对性,即不能完全实现内部化以及解决方式的多样性,等等。外部性的存在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效率,我们研究外部性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外部性内部化的途径,以便使资源配置尽可能达到最优。税法在此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一)负外部性解决的方式——庇古税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市场失败导致了外部性,从而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所以必须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具体来说是要通过政府行为使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使生产稳定在社会最优水平。如庇古认为当负外部性出现时,政府对当事人课以赋税,转补给相应的受害者,使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等,以抑制该经济单位的生产。该理论称为著名的修正性税收方案,即污染者必须对每单位的污染活动支付税收,税额等于负的外部性活动对其他经济行为者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MEC),即边际社会成本(MSC)与边际私人成本(MPC)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污染税(或资源费)T=MSC-MPC=MEC=e'(Xe)。e'(Xe)为外部侵害者实施的外部成本函数。通过征收这样一种税收(或收费),污染者(或资源浪费者)便将负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恢复帕累托最优。显然,庇古税是一种基于社会和私人纯产品差异的分析,并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矫正负的外部性影响的解决方案。尽管它没有考虑所有权的社会功能而受到来自科斯、张五常等产权经济学家们的严厉批评,但由于庇古税的基本原则与现行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和大多数经济学家所认同并倡导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一致的,因而,征收污染税是目前被各国政府采纳的一种最普遍的控污措施。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负的外部性内部化是一个经济主体实际承担了其在行使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曾施加给了其他经济主体的义务。
(二)正外部性解决的方式——庇古津贴
庇古认为,当出现正外部性时,政府应当给当事人一定的津贴,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等,以鼓励其发展。庇古认识到,帕累托最优仅仅考虑到了私人成本与收益。如果没有外部性的存在,私人成本就是生产和消费一件物品所引起的全部成本。在存在着正外部性的情况下,边际社会收益和边际私人收益之间会存在一个差额——边际外在收益。这时若要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边际条件就不是私人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而是社会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收益,外部效应也应当被考虑进去。
因而庇古提出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又一个条件,作为对帕累托边际条件的补充,即要使社会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就必须使任何一个经济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当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时,如果存在着正外部性,如何解决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差距?他认为,这可以通过政府的补贴从而降低私人的供给成本来达到。假设某企业采取某种经济行为所得到的私人利益为Bp,而行动产生的社会利益为Bs。在存在着正外部性的情况下,社会利益大于私人利益即Bs>Bp。如果该企业这一经济行为所导致的私人成本Cp大于私人利益小于社会利益,以个人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就会停止行动,其停止行动的那一点就是私人成本等于私人收益的那一点。而这个时候,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收益还没有达到最优状态,社会的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不相等,继续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对全社会有利。假设该企业继续这一经济行为,它所受到的损失部分为Cp-Bp,而与此同时,社会上其他受益者由此得到的好处为Bs—Bp。由于Bs-Bp>Cp-Bp,因此可以从社会上其他人的所得中(这就是正外部效应溢出的一部分)拿出一部分来弥补企业的损失,从而使社会福利得到改进。如果没有这一补偿过程的发生,那么在存在正外部性的情况下,单个经济主体进行某一项既利于己又利于人的经济活动的水平往往要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庇古主要论及的是私人主体之间产生的正外部性,而笔者认为,当国家与国民之间产生了正外部性时,即国家或政府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国民且没有施加任何义务,如国家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就是国家把对公共产品使用的权利让渡给国民而没有施加任何义务。正如“在有些像国防这样的公用事业中,搭便车问题影响了人们使用市场机制来提供最佳服务质量:拒绝购买我们核威慑中的那一份成本的个人照样会像其他为之付款的人们一样受到保护。因此,为了实现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同时也是为了国民能持续地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也就必须使国民承担纳税义务。这种税收就是一种正外部性的内部化。
庇古对政府补贴的来源问题没有论及,而笔者认为来源就是政府的税收。因此,私人主体之间还是政府与私人主体之间产生的正外部性都需要通过政府收税来解决,总之,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解决的办法之一便是实现内部化,而要实现内部化,政府就必须通过收税来完成,因此,税收的重要功能由此得以体现。
二、税法可以减少不确定性
科学的决策是建立在对影响行为后果的各种内在、外在条件知悉的基础上,即必须拥有与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市场主体掌握必要的信息,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从法和经济的关系来看,法律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信息功能。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制度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稳定的日常生活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所以“通过依法设定一些约束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规则,是减少不确定性的重要途径。”而税法在此方面有其独特的功能:
(一)税法为税收主体设定了权利和义务框架,提供了稳定的预期
税收主体的税收行为一旦纳入税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框架之内,那么税收主体在税收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了一个为税收征纳双方共知的原则标准。这样,税收征纳双方就可以在此原则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行为对策,并且为自己的税收行为后果负责。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对其依法进行的税收行为后果相互了解,由此产生了税法为其当事人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功能。具体表现为:其一,税法作为规制人们税收经济活动的重要制度,通过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等,为税收主体从事有关税收行为时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其二,借助税法提供的相对固定化的税收行为模式、界限及其准则等信息,税收主体可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以及预期与之相关的其他税收主体的行动,使自己的行为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降至最低。诚如美国制度经济学家拉坦和速水所言“制度提供了对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西蒙也认为,“法律制度环境就像我们的自然环境一样,它用可靠的、能理解的事件范式把我们包围起来,法律制度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我们在知识及计算能力限度内应付它。”这就是作为制度的税法可以使一个经济主体正确预期他人行动的原因所在。
(二)税法为税收政策法律化提供了依据,降低了税收政策的权宜性
政策和法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它们的联系表现在对经济活动都有调节作用,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调节的强制性和政策调节的导向性。就税法与税收政策而言,税法具有稳定性和公开性,税收政策则具有不公开性和灵活性。
“从减少不确定的角度,税法的稳定性和公开性,能够为税收主体把握交易条件,提供一种准确的信息。这种信息因税收法律文件的广而告之而成为人们所共知的信息,而这种准确、公开的信息,对于税收主体平等或对等从事税收行为,是至关重要的。”与此相反,税收政策因其特定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而定的权宜性(如往往以内部红头文件出现),而不具有公开性和准确的信息作用。由此,税收政策作用下的税收行为往往具有不平等性的特点。在我国执行政策与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政策大于法律、地方政策优先于国家政策、下级政策优先于上级政策的非正常现象。在税收方面的突出表现就是各个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与税法相违背的减免,使依法征管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更有甚者,竟然有不少地方为了局部利益实施所谓的“引税工程”,造成局部利益总体短收并侵蚀国税税基的局面,将税法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使依法征管变成依当地政策征管。因此,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工作。可以说,按照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的要求,税收法定主义应该成为税法的第一条基本原则。这必须加快税收政策法律化进程,同时,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税收政策的信誉。而税法为税收政策的法律化提供了依据,降低了税收政策的权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