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五篇
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五篇
物业管理在我国仅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首先发端于沿海发达城市,逐步向内陆地区延伸,在国外,物业管理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五篇,欢迎阅读参考!
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为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及停泊;
(七)配合和协助当地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八)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十)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 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乙方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催缴催改措施;
(四)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不含设施设备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五)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房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七)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八)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九)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四)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六)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七)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八)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十)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元;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宿舍改为商业用途,物业管理服务费将按商业用途收取。
(二)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四)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甲方负责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第八条 奖惩措施
(一)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或出现重大事故,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需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所签物业服务合同。
(二)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约_______年。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四)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6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陆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期间的物业管理。
2、共有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业主楼梯间的供、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面、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等)。
3、公用设施设备:是指冷暖设施、雨落管、给排水主管道、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4、维修资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臵: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建筑面积: ;
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甲方,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甲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
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7、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
第五条 甲方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
第三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以下第 壹 项质量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 级执行;
(二)双方约定服务标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对实际管理效果发生异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八条 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约定标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八)法定税费;
(九)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区域内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每月发生的公共水电费(各类水泵、公共照明、中央空调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水电费、电梯运行等费用)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每月按实抄表,据实分摊。
第十条 费用标准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
(1)住宅物业服务费用: 0元/月.平方米;
(2)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元/月.平方米。
2、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
(1)、由乙方按照物价部门审批价格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2)、乙方应与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3、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按照( )规定执行
4、代收代缴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电费: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损耗+公摊
(二)水费: 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损耗+二次加压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行市政办发(2005)71号规定
5、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费用交纳及相关约定
1、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预先缴纳,甲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首月10日之前向乙方交纳该季度基本物业服务费。
2、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按月预先交纳,甲方应于每月月初5日之前向乙方交纳该月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
2、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在业主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交纳。
3、代收代缴费用 业主应以月为单位按期缴纳,如业主或使用人未按期缴纳,乙方无代缴责任,可以停止相关服务。
4、甲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的,应按欠费额0.3%/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 维修责任
(一)物业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承担,保修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应由其供应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乙方应明码标价,按公示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
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政策性调整,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性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届时不需要再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因某项成本的变化而导致最终供应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乙方需进行成本核算、送甲方核定后双方另行约定,同时将变更后的价格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业主规约》;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
5、依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用水、电、电梯、空调运行费等分摊费用;
6、装饰装修房屋时,签订并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房屋转让时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9、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公共制度;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3、可以委托专业性的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4、及时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内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监督;
5、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
6、对本物业内发生违反有关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内的共用部位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内的道路、场地;
9、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时,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0、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管理规定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1、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不承担对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责任;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支付迟交或欠交的费用,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迟缴或欠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乙方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议处理。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发生产权转让,受让的业主必须继续执行本协议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临时公约》、《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贰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业主)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三)
甲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购房户/业主)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坐落位臵:
深圳市****小区 栋 单元 层 号房,建筑面积: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小区的《业主手册》和《临时业主管理规约》等有关服务及管理规定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小区的管理服务资料及设施设备档案资料。
4、有权制止违反本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临时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小区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等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8、向乙方提供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或建议。
3、遵守本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业主管理规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乙方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进行赔偿。
7、乙方如转让房屋产权及租赁给其他人时,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担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业主管理规约》等制度造成损失的,乙方及损害人将承担民事及赔偿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一、事务管理:实施热情、认真、周到、细致的制度化物业服务,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听取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二、房屋外观:清洁、美观大方、步调一致、整洁统一。
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同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道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小区道路、小区路灯、小区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保证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正常运行。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畅通。各类车辆管理有序,无乱停乱放。随时检查维护设施设备,出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解决,使设备运行正常,不影响业主生活(特殊情况除外)。
四、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每日清理、清运,无臭水、污物,保持共用
部位的清洁,随时清扫。注意卫生防疫和有计划的对环境、卫生器具的消毒,以及灭四害工作。
五、绿化:保持小区空气清新,绿化带根据实际进行养护,按绿化方案进行修枝施肥等维护,保持小区绿地美观大方。
六、公共秩序维护:小区内实行24小时巡逻、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积极协助机关做好安防工作。
七、交通管理:对车辆进入小区以及在小区内的行驶和停放加以规范,保持小区整洁宁静的环境。
八、社区文化活动组织:在一些特殊的节庆日,组织开展相关的社区文化活动,以丰富小区居民的文化生活。
九、消防: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定期检查,做到消防设施无锈蚀,开关灵活。
十、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选择包干制方式,甲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作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甲方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该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费用)
二、甲方收费时间:物业服务费按半年度预收,每半年度首月的前
10天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随着物价指数的上升在适当的时间内按政府物价部门指导价或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意见而调整。
二、乙方出租、出借物业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三、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四、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市场物价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服务费用:
1、小型汽车: 元/月/辆
临停: 元/次/辆(3小时内) 三小时以上: 元/次/辆
已购买的车位:水、电及服务费: 元/辆
摩托车(包括电动车): 元/月/辆
临停: 元/次/辆(3小时内)
三小时以上: 元/次/辆
2、自行车: 元/月/辆
以上收费按物价局审核核定为准。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标准的按相关标准收取,无相关标准的由甲方制定并公告。
三、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的相关收费标准见物业服务公司公示。
第五条 甲方在不危及物业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可在楼顶、墙体、裙楼等合理位臵依法设臵广告位、广告牌的投入和收益由业主承担和享有,由物业公司用于小区文化建设和节日庆祝活动。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如受有关部门、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电、燃气、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收费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相关规定。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国家物业服务办法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交房时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变更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保险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 其他的约定事项
甲方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的移交房屋之日起计收物业服务
费。(未装修空臵房屋壹年内按半价计收物业服务费,超过壹年全额计收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达到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向物业公司投诉。
二、因乙方违反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提高部分费用。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其按每天3‰元交纳违约金,或采取必要的催缴方式进行催缴。
五、因乙方违反甲方所制定的《临时业主管理规约》、《业主手册》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受损的,乙方需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赔偿责任。
六、在房屋保修期内发现因房屋出卖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房屋出卖人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给予解决,如房屋出卖人在要求的时间期限给拒不履行维护责任,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将全部由房屋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进入本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到甲方处办理装饰装修手续,签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的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协助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因甲方采取紧急措施所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服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亦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物业服务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四)
甲方:深圳市 业主委员会
乙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深圳 业主大会 年 月 日投票表决,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得深圳 物业管理服务权。管理服务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截止。为保障 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小区位置:深圳市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管理及服务面积: 平方米(其中管理用房 平方米,服务用房 平方米,独立、包括室内车库 个,计 平方米,管理人员宿舍 平方米)
住宅面积: 平方米
住宅户数: 户
(截止 年 月 日,业主入伙户数 户)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承担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别墅围墙外墙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承担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雨水排放系统,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承担 小区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承担 小区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承担 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包括别墅墙内屋外小区消杀,公共区域(包括红线外边缘)的绿化等。
6.承担 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对 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 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8.为 业主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9.做好 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建立、保存,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移交甲方。
10.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目标。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按深圳市优秀住宅小区考评标准执行,详见深圳市住宅局文件(深住[1997]13号)。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定的《深圳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作为本合同的必须附件。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
1.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物业和 物业每平方米 元/月(不包括本体维修基金)
2.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期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进行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纳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4.对故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费,拒不改正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水务部门授权,乙方有权停止供水服务。
5.乙方对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份,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的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6.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承诺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吃霸王餐”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乙方应作好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欠缴户数(仅限空置、拍卖问题房)在一个管理年度期间最多不得超过15户,否则,超过部分的管理费以佣金抵扣。
7.乙方应按规定购买车场保险、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等财产保险,按规定为其员工办理普通社会保险(按深圳相关标准)和人身意外保险(每人100元/年)。保险费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开支。
8.乙方应按政府、行业法规,如实列支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按政府规定提取10%的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不得隐瞒物管收入,虚报多报支出费用。乙方弄虚作假,乱收费,做假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9. 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10.甲方有权聘请独立会计审计机构每年对上述帐目进行查验审核一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支出。乙方提供的帐务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将构成甲方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第五条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25元,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然后以业主委员会名称单独建帐列项,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2.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物管公司先立项报价,业主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才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3个月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账目公布前由业主委员会送交物业管理公司核查等因备存。
4.业主拖欠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其管理
1. 游泳池、网球场、服务楼、宿舍、管理楼、停车场、库属xx配套的公共设施,其产权属 业主共同所有。 停车场及公共场地出租的所有税后收入归 业主所有,以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单独建帐列项。
2. 停车场及业主共有物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出租),并参照政府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按收入的10%提取车场管理服务费。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1. 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每年每100m2按8元”的标准或者业主大会核准的标准,在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按季向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2.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月领取xxx元职务津贴和秘书每月1800元的职务津贴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立项列支。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书面表决形式,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 业委会全体成员不得利用监督权以权谋私,不得在本小区物管队伍中安插亲友。
5.业委会全体成员不得免交、少交物管服务费、停车费,不得无理煽动业主不交物管服务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但是对于业主连续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立即进行更换。
7.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守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不作假帐、不乱收费。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和承建商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公布相关帐目或者提供虚假帐目的,甲方有权随时撤销委托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1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xx小区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xx物业收费财务帐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进行表决确认。管理服务期间无重大失职过失,无账务弄虚作假,表决结果业主满意率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同乙方续签合同。
3.业主大会表决,业主满意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原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十二条双方争端与解决方式
1.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乙方未给予甲方交接过渡期而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全体业主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计算。
3.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
4.甲方、乙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可制订约束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乙方在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获得甲方批准。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三份合同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及 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二oo 年 月 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期间的物业管理。
2、共有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业主楼梯间的供、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面、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等)。
3、公用设施设备:是指冷暖设施、雨落管、给排水主管道、绿地、道
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4、维修资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臵: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建筑面积: ;
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甲方,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甲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
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7、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
第五条 甲方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
第三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以下第 壹 项质量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 级执行;
(二)双方约定服务标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对实际管理效果发生异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八条 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约定标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八)法定税费;
(九)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区域内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每月发生的公共水电费(各类水泵、公共照明、中央空调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水电费、电梯运行等费用)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每月按实抄表,据实分摊。
第十条 费用标准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
(1)住宅物业服务费用: 0元/月.平方米;
(2)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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