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酒店用品购销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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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常需要采购大量的日用品,那么签订购销合同是最为重要的。那么,对于酒店用品购销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酒店用品购销合同格式,供大家参考学习。

酒店用品购销合同1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二. 质量要求:纺织部标准或样品,按相关规定质量标准检验。

三. 交货地点:成都武侯区红牌楼445号。

四. 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由供方代办运输,运费由需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及:需方予付定金(3600.00元)。余款为分期提货结清,分期时间为1年期,在该1年期间内可分次提货,供方提供收据,货款转入供方指定账户,收款人:__(身份证号:____X),收款卡号:______,开户行:________。

六.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七. 交货期: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后依照需方需求发货。(尽可能提前告知)

八.其他约定事项:

1. 所有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在没有下水的前提下,由供方负责无条件调换。

2. 合同明细里的尺寸均为下水前的尺寸,缩水率参照纺织部标准。

3. 其他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 枕套、被套以及巾类订货数量和实际交货数量存在正负4%误差,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5. 茶叶为特殊商品,需特殊包装及提前预定。

6. 家具类别商品,需现场安装验收合格后签收。

供方:(章) 需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酒店用品购销合同2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地址(送货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购销产品质量要求及价格明细表(金额单位:元/人民币;尺寸单位:mm)

备注:

1、产品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2、所有产品必须附带经国家质检局印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保修卡、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售后服务承诺书。

3、所有产品参数作为本合同附件,产品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及产品参数、产品外观磨损度、封存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第二条 样品提供及约定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按照合同内容约定向甲方提供样品两套,甲方对样品进行验收,样品验收合格,甲方出具《样品验收合格通知书》。当乙方收到甲方出具《样品验收合格通知书》时,此合同生效。

第三条 货款的支付

1、样品验收合格,合同生效,生效时间以甲方出具的《样品验收合格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30%,金额¥ .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作为预订金。

2、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样品验收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将甲方所订产品准备齐备,通知甲方到乙方产品生产厂: 地址: ,甲方根据样品及合同约定验收标准进行第二次验收,验收合格甲方监督乙方将产品装运上车,运输到甲方项目所在地 ,3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款项的60%,金额¥ .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乙方将产品安装完毕,通知甲方对产品外观、配件、磨损情况进行第三次验收,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总货款的5%,金额¥ .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4、乙方产品质保期 年,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满 年后,付清余额,即总货款的5%,金额¥ .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全额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产品包装标准和产品附件

1、乙方的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标志),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乙方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售后服务承诺书

2、出厂标准包装(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产品原产地证明、原厂质量合格证书、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完整的原厂资料、中文安装资料及安装图纸等。

第四条 产品交货单位、方法、地点、时间

1、产品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产品运输到甲方项目地址,运输、搬运费用¥ .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由 方支付;乙方负责产品的免费安装、调试,并提供向甲方免费马桶水箱、节能水箱水件各 套。

3、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 :贵州道真自治县武装部 ;

接货人 :王周伟;

联系电话:

4、交货时间:

乙方送货的交货时间:2019年 月 日(具体交货时间按甲方进度计划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提前交货的,要经甲方同意,否则,产品在交货日期前的毁损、灭失风险及有关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

2、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质量、颜色及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等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

3、乙方提供货物的质保期为 年,自产品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 2 天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维修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因不正当使用、意外、不可抗力、甲方人为破坏除外)。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先从保修(质)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保修(质)期满后乙方负责维修服务,如果产品是由于质量问题导致损坏,则乙方负责更换与维修,如是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损坏,则只收产品工本费。

4、关于增加供应:自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所约定的供货数量之外增加供应产品,并提前 天向乙方发出购买增加供应产品的书面通知单,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单之日起开始向甲方供应增加供应产品,增加供应产品与本合同单价,交货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合同约定以外的产品价格及交货时间另行协商,若乙方拒绝供货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供货违约责任。

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法

1、乙方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工厂对货物进行第二次验收,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地证明、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样品、颜色、产品的外观、数量、型号进行初验,并予以签字盖章确认,本次确认不代表对产品质量的认可。

2、验收标准:乙方的产品须无瑕疵,无划痕,配件齐全,产品的品牌型号,颜色必须和合同清单的内容相符,配件和送样的保持一致,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更改,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的货物。乙方应承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安装完成之日,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最后验收,验收标准与本条第2点相同,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

4、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项目所在地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出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合的部分,应单独存放妥善保管,并在 2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

2、乙方接到甲方对产品的书面异议通知后,应在 1 天内向甲方反馈书面复议,逾期视为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如尚未付款的,甲方有权拒付;如已付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3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货时,每逾期1天,应按货款总值的 3% 每日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例外

2、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产品,并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一切费用。

3、乙方产品运输、安装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需及时更换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成,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甲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4、乙方提前交货,乙方应承担在甲方保管期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样品验收合格后,不得退货,但可根据甲方需求提前 天,通知乙方更换或增加货物,如甲方退货,应向乙方偿付货款总值的30%作为赔偿,即人民币 元整。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3、甲方需提前提货,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付款时间应相应提前;甲方逾期提货,经甲乙方协商同意,承担在乙方逾期内支付的保管费用。

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对方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防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和解除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样品检验,样品验收合格合同生效,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样品验收合格通知书》。

2、本合同在签订盖章(须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交货完毕及甲方付清所有款项且乙方履行质保期满为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①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②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③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擅自更改本合同内容项下权利义务而终止;

④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①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价款外,另须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②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③甲方依据本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寻求救济(例如寻找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用附件的形式予以确定。

2、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应以书面注明,并经双方签字生效,在没有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下,任何一方不得把其在合同下的权益或责任转让第三方。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联 系电 话:          联 系电 话:

开 户银 行:          开户银 行:

银 行账 号:          银 行账 号:

邮 政编 码:          邮 政编 码:

合同签约地:

合同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酒店用品购销合同3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 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商品价格双方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销售指标;年销售500万,第一期预付款100万,三个月内提清货物扣3%,不提清没有扣点,以后每月平均销售44.5万。完成销售指标的扣5%。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 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 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 予以分批均衡。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天,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供方发永康到义乌的货,承运费由供方负责。

第九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 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查明情况, 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货款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30%(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话:

电报挂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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