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章制度范文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维护教职工正常权益的重要保障,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为保证教职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特制订此制度。
一、总则: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二、任期:
教代会每3至5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成员: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四、召开:
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五、教代会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六、其它: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决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院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院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惩罚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和女教师代表。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学院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各级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收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名额不低于全体教职工20%。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和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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