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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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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 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 ;业务活动地址: 开办资金:.......万元整;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 .....市...局。
  第3条 ........下设: 财务部 业务部 办公室
  第4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
  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医院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医院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医院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知悉医院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医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医院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下午
  第29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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